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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新法實施]侵權責任法等法律7月1日施行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30日 13: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N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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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絡電視臺綜合消息: 《侵權責任法》明日起實施。如何用好這一部“身邊大法”,以維護自己在看病治療、交通出行、“頭頂安全”、網絡生活中的各項權益,是百姓最為關心的問題。本報專訪法律專家,請他們解讀新法亮點,教市民維權。

    首次明確

    精神損害賠償

    《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這是我國現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確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

    高空墜物傷人

    業主或“連坐”

    《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也就是説,高空墜物傷人,整棟樓業主可能要“連坐”。

    名家解讀

    《侵權責任法》主要起草人之一楊立新教授:

    第36條不會限制網絡言論自由

    即將實施的侵權責任法亮點紛呈,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楊立新(見下圖)近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侵權責任法》關於特殊侵權責任的規定比較豐富、具體。針對《侵權責任法》可能會削弱網絡輿論監督力量的質疑,楊立新表示,“互聯網專條”不會限制網絡言論自由。

    醫療損害實行統一的賠償標準

    記者:醫患關係是當今的一大熱點問題。《侵權責任法》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最大的亮點在哪?

    楊立新:《侵權責任法》規定醫療損害責任,實行了五個方面的改革:第一,統一案由,都叫做醫療損害責任;第二,將醫療損害責任分為三個類型:醫療倫理損害責任,醫療技術損害責任和醫療産品損害責任;第三,將長期實行的過錯推定原則改為過錯責任,適用於醫療技術損害責任和醫療倫理損害責任,醫療産品損害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第四,在舉證責任上,實行法定的過錯推定制度;第五,實行統一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標準。

    《侵權責任法》通過這些改革,使受害患者、醫療機構以及全體患者的利益得到比較好的平衡,在訴訟地位上更接近於平等。對患者來説,最主要的是實行了統一的賠償標準,實現了受害患者的人格平等;對醫療機構來説,最主要的是減輕了其過重的舉證責任負擔。同時,《侵權責任法》還通過第63條和第64條,分別給醫療機構和患者規定了法定義務,不得進行不必要檢查和妨害醫療機構的正常秩序。

    學校保護學生不力要擔責

    記者:前段時間發生了不少校園安全事件,《侵權責任法》第4章第38至40條也有專門規定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責任。這樣的規定,對解決前段時間發生的那些校園惡性事件有什麼幫助?

    楊立新:《侵權責任法》通過三個條文規定學校傷害事故責任,顯然是特別重視這個問題。三個條文的基礎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同時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包括幼兒園的“學生”)受到傷害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受到傷害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對第三人傷害學生學校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進一步強調保護學生的安全,學校要承擔重要責任。

    不會阻礙網絡監督行為

    記者:《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一方面,網絡上不時爆出的“艷照門”、“人肉搜索”對個人隱私造成傷害;另一方面,網絡已經成為當下一股強大的監督力量,一些貪污腐敗的官員正是因網絡監督而落馬的。有人擔心36條會影響網絡言論自由,你對此怎麼看?

    楊立新:該條實際上規定的是兩個問題:

    第一,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在網站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個規定沒有任何問題。

    第二,在什麼情況下,網絡服務提供者要對網絡用戶在自己的網站上實施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規定:一是,被侵權人提示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用戶實施的侵權行為採取必要措施,而網絡服務提供者沒有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當然要對擴大的損害部分承擔連帶責任,這也是沒有問題的;二是,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在自己的網站上實施侵權行為而不採取必要措施,法律責令其承擔連帶責任,也完全是有道理的。

    因此,這樣的規定,正確區分了網絡侵權行為與網絡上的監督行為的界限,不會限制網絡言論自由,也不會阻礙網絡監督行為。只有違法實施的侵權行為,才會被追究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