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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委書記受賄400萬被判六年半 城管局長受賄364.9萬獲刑十二年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3日 15: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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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報訊 記者薛江華、通訊員粵紀宣報道:3月31日,記者從省打擊商業賄賂專項行動小組獲悉,開展“三打”行動以來,廣東各級法院嚴厲打擊國家公職人員充當黑惡勢力或欺行霸市、制假販假人員“保護傘”等犯罪行為,判處了一批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據統計,自去年到今年3月,全省法院共立案查處商業賄賂案件720件,審結601件,對719名被告人及被告單位判處刑罰,其中國家公職人員474人。

  相關案例

  原深圳福田區委書記李平受賄案:2008年至2009年間,原深圳市福田區區委書記兼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李平利用職務便利,為深圳金光華實業集團公司獲得華新村改造項目等提供幫助,接受金光華公司董事長李亞鶴賄送的港幣400萬元。經審理,李平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10萬元。

  原深圳市政府金融辦主任李林受賄案:2000年5月至2010年11月間,李林利用擔任深圳市羅湖區委常委、副區長、深圳市政府副秘書長、深圳市政府金融發展服務辦公室主任兼黨組書記等職務便利,在招商引資、舊工業區改造、申請金融機構辦公用地等過程中為他人和企業謀取利益,收取賄賂款人民幣100萬元、港幣160萬元。李林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

  原深圳路橋集團董事長曹中皎受賄案:2003年至2010年間,曹中皎利用擔任深圳市道橋維修中心主任、深圳市路橋建設集團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承包商順利承接工程提供幫助,收受承包商賄送的人民幣共計42萬元。曹中皎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原中山市城管局局長李健生受賄案:2007年至2011年6月間,李健生利用擔任中山市公安局三鄉分局局長、中山市公安局火炬開發區分局局長、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局長等職務便利,在單位物品採購、人事調動及對轄區內酒店、網吧、遊戲機室經營的監管過程中,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多次單獨或夥同他人索取或收受他人賄賂的人民幣共計364.9萬元。李健生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50萬元。

  韶關市宜達燃料開發有限公司單位行賄案:2002年至2007年7月間,韶關宜達公司向韶鋼集團供煤共計209萬噸,宜達公司先後送給原韶鋼集團第一物資公司副經理閻蜀南1400萬元、副總經理黃旭明223萬元、董事長曾德新40萬元。2005年上半年,宜達公司為逃避交警部門對運煤車隊超載的處罰,向原韶關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局長葉樹養行賄30萬元。宜達公司單位行賄數額共計1693萬元,因單位行賄罪被判罰金人民幣800萬元。

  薛江華、粵紀宣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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