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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區原區委書記李平獲刑6年半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1日 08: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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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特區報廣州3月31日電(深圳報業集團駐穗記者 吳勇加 通訊員 粵紀宣)記者今天從省打擊商業賄賂專項行動小組獲悉,開展“三打”以來,我省各級人民法院採取有力措施,嚴厲打擊國家公職人員充當黑惡勢力或欺行霸市、制假販假人員的“保護傘”,收受賄賂後失職瀆職、導致出現産品質量、食品安全和環境污染等嚴重危害民生的犯罪行為,以及嚴重破壞市場秩序和損害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商業賄賂行為,從嚴從快審判一批商業賄賂典型案件,懲處了一批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對商業賄賂行為起到有效的震懾作用。

  據統計,2011年到2012年3月,全省法院共立案查處商業賄賂案件720件,審結601件,對719名被告人及被告單位判處刑罰,其中國家公職人員474人。據了解今天通報的10起最近查處的典型商業賄賂案件中有4起是深圳的。

  一、原珠海市人大常委會常務副主任、珠海市總工會主席冼文受賄案

  1991年至2008年間,冼文利用擔任珠海格力集團公司總經理、珠海市副市長、市人大常委會常務副主任、市總工會主席的職務便利,在珠海格力集團公司與澳門商人曾某進行商業合作過程中,以及在幫助某樓盤開通公交線路、為請託人辦理請托事項等方面為他人提供便利,單獨或者夥同他人收受港幣1000萬元、人民幣93萬元以及價值共計人民幣60.22萬元的攝影器材等財物一批。經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及省法院二審終審,以受賄罪判處冼文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二、原深圳市福田區區委書記兼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李平受賄案

  2008年至2009年間,李平利用擔任深圳市福田區區委書記兼區人大常委會主任的職務便利,為深圳金光華實業集團公司獲得華新村改造項目等提供幫助,接受金光華公司董事長李亞鶴賄送的港幣400萬元。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以受賄罪判處李平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10萬元。

  三、韶關市宜達燃料開發有限公司單位行賄案

  2002年至2007年7月間,韶關市宜達燃料開發有限公司向韶鋼集團供煤共計209萬噸,宜達公司先後送給原韶鋼集團第一物資公司總經理閻蜀南1400萬元、副總經理黃旭明223萬元、董事長曾德新40萬元。2005年上半年,宜達公司為逃避運煤車隊因超載違章被交警部門予以處罰,向原韶關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局長葉樹養行賄30萬元。宜達公司單位行賄數額共計1693萬元。經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及省法院二審終審,以單位行賄罪判處宜達公司罰金人民幣800萬元。

  四、原廣州市番禺區礦産資源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馬進活受賄案

  2001年至2008年間,馬進活在利用擔任廣州市番禺區礦産資源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負責礦産資源管理、採礦場安全生産、地質災害防治以及地質應急處理的職務便利,在發放採礦證、監管生産等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取賄賂人民幣83.9萬元、港幣16萬元。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以受賄罪判處馬進活有期徒刑9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5萬元。

  五、原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發展服務辦公室主任、黨組書記李林受賄案

  2000年5月至2010年11月間,李林利用擔任深圳市羅湖區區委常委、區人民政府副區長、深圳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市人民政府金融辦主任、黨組書記的職務便利,在招商引資、舊工業區改造、申請金融機構辦公用地等過程中為他人和企業謀取利益,收取賄賂款人民幣100萬元、港幣160萬元。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以受賄罪判處李林有期徒刑7年。

  六、原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局長李健生受賄案

  2007年至2011年6月間,李健生利用擔任中山市公安局三鄉分局局長、中山市公安局火炬開發區分局局長、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在單位物品採購、人事調動及對轄區內酒店、網吧、遊戲機室經營的監管過程中,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多次單獨或夥同他人索取或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共計364.9萬元。經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和省法院二審,以受賄罪判處李健生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50萬元。

  七、原深圳市路橋建設集團公司董事長曹中皎受賄案

  2003年至2010年間,曹中皎利用擔任深圳市道橋維修中心主任、路橋集團董事長,負責單位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為承包商順利承接工程提供幫助,收受承包商賄送的人民幣共計42萬元。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以受賄罪判處曹中皎有期徒刑10年。

  八、原東莞市騰達廢品回收有限公司經理蔡明明受賄案

  1999年至2000年間,蔡明明利用擔任東莞市騰達廢品回收有限公司經理的職務便利,為廢品收購商黃國祥獲得樟木頭鎮的廢品收購經營權提供幫助,收受黃國祥賄送的人民幣10萬元。經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及省法院二審,以受賄罪判處蔡明明有期徒刑5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3萬元。

  九、原廣州食品企業集團有限公司黨支部書記、董事長、總經理謝榕三受賄案

  1999年至2010年間,謝榕三利用擔任廣州食品企業集團有限公司黨支部書記、董事長、總經理,主管食品集團公司全面工作及管理食品集團公司下屬企業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現金人民幣388萬元、現金港幣8萬元及紅木傢具一套。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以受賄罪判處謝榕三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30萬元。

  十、原深圳市中興康訊電子有限公司供應商認證部認證工程師溫鵬飛受賄案

  2006年至2008年間,溫鵬飛利用擔任原深圳市中興康訊電子有限公司供應商認證部認證工程師,辦理供應商資質認證的職務便利,向希望通過資質認證的供應商索取好處費共計人民幣78000元。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溫鵬飛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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