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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買賣槍支最高可判死刑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1日 18: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沙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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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北京3月29日電 儘管我國是世界上涉槍涉爆犯罪發案率最低的國家之一,近年來公安機關緝槍治爆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涉槍涉爆犯罪形勢依然嚴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通告,敦促主動上繳非法槍爆物品,動員檢舉揭發涉槍涉爆違法犯罪線索。公安部也于日前部署專項行動,嚴打涉槍涉爆犯罪。針對此次嚴打涉槍涉爆犯罪,記者採訪了公安部有關負責人。

  針對非法製造、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的情況,這位負責人説,《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如,2009年12月,山西晉中市公安局查獲劉某非法製造炸藥30余噸,劉某案發後在逃,並繼續頂風作案,從事非法制販爆炸物品犯罪活動。2010年7月,劉某被抓獲歸案。同年11月,劉某因犯非法製造爆炸物罪,被依法判處死刑。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還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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