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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槍打野豬也可能犯法 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定罪處罰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31日 06: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浙江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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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線03月29日訊3月28日,持槍打野豬但沒有持槍證的陳某被金東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並因非法持有槍支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今年37歲的陳某是桐廬人,出身狩獵世家,父親是村狩獵隊員。因為這層關係,他與同是村狩獵隊員的吳某和勞某成了好朋友。

  去年12月,吳某和勞某聽説金東區源東鄉常有野豬出沒,便邀陳某一起前往狩獵。陳某向父親借用獵槍。父親雖然知道兒子沒有持槍證,但終究拗不過兒子的一再請求,給了他一支獵槍和10發獵槍子彈。在他眼裏,兒子一向老實本分,將獵槍借給他應該不會有事。

  去年12月10日,陳某等3人來到金東區源東鄉一個村莊,將車停在村口。陳某和勞某上山搜索獵物的蹤跡,吳某在車內等候。不久,該村狩獵隊員出身的村民施某經過車旁,看到這輛挂著外地牌照的皮卡車和車上的獵狗後,心生疑惑。他與車內等候的吳某進行交涉未果,於是報警。民警當場扣押了陳某放在車上的一支獵槍和10發獵槍子彈。

  約兩小時後,一無所獲的陳某回到停車處,得知吳某已在派出所接受調查,遂前往派出所投案自首。經鑒定,陳某攜帶的槍支是以火藥為動力的獵槍,具有致傷能力。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非法持有槍支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陳某的獵槍為非軍用槍支,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陳某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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