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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製造槍支可判處死刑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1日 16: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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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北京3月29日電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通告,敦促主動上繳非法槍爆物品,動員檢舉揭發涉槍涉爆違法犯罪線索。公安部也于日前部署專項行動,嚴打涉槍涉爆犯罪。

  為給違法犯罪嫌疑人、罪犯爭取寬大處理、改過自新的機會,《通告》中明確規定,自通告公佈之日起至5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動交出非法槍爆物品的,可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違法犯罪人員有檢舉、揭發他人涉槍涉爆違法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以及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涉槍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同時,對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槍爆物品的,《通告》中也明確規定,依法收繳並從嚴懲處。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如,2009年12月,山西晉中市公安局查獲劉某非法製造炸藥30余噸,劉某案發後在逃,並繼續頂風作案,從事非法制販爆炸物品犯罪活動。2010年7月,劉某被抓獲歸案。同年11月,劉某因犯非法製造爆炸物罪,被依法判處死刑。《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還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負責人説,《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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