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法治圖文 >

珠海警方偵破一起特大販賣槍支案 查繳槍支171支(圖)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6日 00: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廣播網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珠海警方偵破一起特大販賣槍支案 查繳槍支171支

珠海警方偵破一起特大販賣槍支案 查繳槍支171支

  珠海警方日前成功偵破一起特大販賣槍支案件,共抓獲犯罪嫌疑人2名,共查扣以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171支,其中珠海本地查扣142支,通過國內其他地區協查追繳槍支29支。

  2011年2月18日,珠海警方接到群眾舉報:有人通過珠海市拱北某物流公司以貨運方式非法郵寄槍支彈藥。接警後,珠海市公安機關速派警力前往該物流公司,當場查獲待物流的可疑貨物23箱,經現場拆箱查驗,共查獲槍支以氣體為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支70支,鉛彈28盒(每盒250發,共7000發)。因案情重大,珠海警方迅速成立專案組循線追查,于2011年2月24日中午,在珠海前山某居民小區內抓獲犯罪嫌疑人邱某某,並當場在其房間內查獲同類槍支3支及相關物證,于2月25日晚,在拱北一居民小區內抓獲化名“王剛”的犯罪嫌疑人胡某某。

  經審查,犯罪嫌疑人邱某某從2008年9月份開始通過某互聯網站,多次將以氣體為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支從澳門走私入境,再通過互聯網和物流渠道非法販賣,2010年8月份邱某某結識胡某某後,又與胡某某合謀從事非法販賣槍支的活動。

  2011年4月1日,公安部在珠海召開“218”特大販賣槍支案件偵破工作協調會,在全國範圍內追繳流散槍支。截至目前,共追繳槍支171支。

  據了解,從收繳的槍支數量看,該案是新的國家槍支鑒定標準出臺後,國內迄今最大的一宗販賣槍支案,且涉及國內多個省市區。涉案槍支都是以氣體為動力的氣手槍或氣步槍,均來源於澳門,其中部分槍支在澳門不受限制,但絕大多數已經達到了我國內地規定的管制槍支標準,這種槍被國內一些人俗稱為倣真槍。近年來,購買該類槍支的人有增多趨勢,其中大部分是槍支愛好者和槍械收藏玩家,他們出於對槍支的喜愛而購買這種與軍用槍支外形酷似,以氣體為動力的槍支。

  由於這種槍外觀與軍用槍支酷似並有一定的殺傷力,也被少數人利用其作為犯罪工具,今年珠海市發生的幾宗持槍搶劫案件的涉案槍支均是倣真槍,因此,該類槍支仍然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

  我國明令禁止倣真槍公開或者秘密銷售,製造、銷售倣真槍或非法攜帶倣真槍等進入公共場所,均屬違法行為,按照情節可對責任人處於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並沒收其倣真槍,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月31日,本案的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檢察機關以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批准逮捕。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的,可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警方提示廣大槍支愛好者,由於法律制度不同,槍支雖然在我國屬於管制物品,但是在境外某些國家和地區不屬於管制物品,比如在澳門持有槍口動能小于2焦耳的槍支就不屬於非法行為,一些到境外旅遊商務的人員雖然在境外是合法購買、擁有此類槍支,但一旦攜帶入境將會觸犯我國的法律法規,因此警方提醒廣大市民不要攜帶倣真槍等違禁品入境,更不要企圖將其走私入境,也不要試圖在國內通過非法渠道購買、收藏、運輸該類槍支,以免觸犯法律。

  警方提醒已經非法擁有槍支的人員及時向公安機關上繳所私藏的非法槍支,爭取從寬處理;警方歡迎廣大群眾積極舉報涉槍線索,對查證屬實的,警方將根據相關規定予以獎勵,並保證對舉報人身份進行保密。對涉槍犯罪,警方將始終保持高度關注和嚴打態勢,絕不允許非法槍支對群眾生命財産安全構成危害,影響群眾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相關鏈結:

  公安部關於槍支和倣真槍的檢驗鑒定標準如下: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的通知,(一)凡是制式槍支、彈藥,無論是否能夠完成擊發動作,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二)凡是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包括自製、改制槍支),一律認定為槍支。對能夠裝填制式彈藥,但因缺少個別零件或銹蝕不能完成擊發,經加裝相關零件或除銹後能夠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一律認定為槍支;(三)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GA/T 718—2007)的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四)對制式槍支、彈藥專用散件(零部件),能夠由製造廠家提供相關零部件圖樣(複印件)和件號的,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五)對非制式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如具備與制式槍支、彈藥專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

  根據公安部《倣真槍認定標準》規定: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規定的槍支構成要件,所發射金屬彈丸或其他物質的槍口比動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數)、大於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數);2、具備槍支外形特徵,並且具有與制式槍支材質和功能相似的槍管、槍機、機匣或者擊發等機構之一的;3、凡外形、顏色槍支相同或近似,並且其尺寸介於規定的槍支尺寸的1/2和一倍之間,但不具備槍支性能的物品。只要符合上述三條認定標準中的任意一條,均認定為是倣真槍。(溫廣為 陳恨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