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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企業拒絕協商工資最高罰2萬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31日 05: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昆明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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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召開的雲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將審議《雲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中明確,拒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3年內不得評優評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其列為不良信用企業,並不予通過勞動保障執法年審。

  《條例(草案)》提出,為使職工依法有序表達工資方面的訴求以及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建立和諧勞動關係,企業與職工就企業工資分配製度、分配形式等工資相關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行為。協商內容可以圍繞工資分配製度,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工資支付辦法,津貼、補貼和獎金分配辦法、計時工資、計件單價、勞動定額標準、加班加點工資、醫療期待遇、帶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等方面開展協商。

  《條例(草案)》要求工資集體協商雙方的協商代表人數應當對等,不得兼任。如果企業因為非法定理由降低職工方協商代表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行政部門將責令補發或責令企業恢復其工作。作為工會有義務維護職工的權益,如果企業工會違反《條例(草案)》規定、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將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企業拒絕協商、不提供工資集體協商有關信息或提供虛假信息、不向協商代表提供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不履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將被給予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取消榮譽權、記入信用檔案、執法年檢等方面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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