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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條款"對業主不是很有利 消保委認為調解難度大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30日 20: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浙江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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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王先生花200多萬在城西購置了一處房産,原定於2009年10月份交付。但因房子有漏水問題,無法如期入住,開發商進行了整改,直到去年12月才完全修好,但關於推遲入住的賠償金額問題,開發商和王先生陷入了分歧。王先生認為應該按照延遲時間計算違約金,但開發商則認為應該按“影響面積”計算補償金額,雙方的意向金額相差達10多萬元。(詳見本報昨日08版報道)

  昨天,王先生出示了他和開發商簽訂的合同,合同內的“補充條款”中有規定:“房屋確有重大工程質量問題且不具備入住條件而買受人不退房只維修,或者房屋存在一般工程質量問題需要維修的,由出賣人進行維修。維修期限在7日內的,維修解決後出賣人不再承擔其他責任。維修期限超過7日的,維修解決後出賣人承擔房屋使用影響費,按照影響使用建築面積乘以本合同單價的每日萬分之二標準計算。其他所謂精神損失賠償、誤工費、交通費、搬家費等,出賣人並無責任進行承擔。”

  對於這一條款,西湖區消保委調解人員表示,雖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明顯不公平的合同條款可視作無效,但畢竟開發商和業主是在平等自願的條件下簽訂合同的,且在解決漏水問題上,開發商也盡到了自己的維修責任,所以雙方應按照合同條款處理爭議。“由於開發商和業主的意向金額相差太大,協調的難度比較大,如果業主仍不能接受開發商的條件,建議走司法途徑處理爭議。”調解人員説。

  如果按照“補充條款”執行,“影響使用面積”成為了決定補償金額的關鍵。在王先生的這處房産中,開發商所界定的“影響使用面積”即是漏水區域的面積。王先生表示,漏水問題不僅影響到了衛生間,也導致外面客廳的地板受損,所以“影響使用面積”至少達到房屋建築面積的一半以上。

  浙江援手律師事務所潘永明律師指出,如果是因為開發商維修衛生間的原因,導致業主無法搬入該房屋正常居住,那麼就應當認為整個房屋的建築面積都是受到影響的。這樣,開發商就應當按照整個房屋的建築面積都是受到影響的面積來計算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這樣計算出來的違約金仍然要20多萬。

  對此,開發商客服部門的殷小姐表示,房子本身沒有重大質量問題,在向業主寄達交付通知書後,即視作交付了,漏水問題並不至於讓王先生一家在兩年時間內都無法入住。“但王先生一直不願接收房子,這兩年時間裏,除了斷斷續續地維修以外,雙方也圍繞著補償金額問題一直在進行協商。”昨日下午,殷小姐表示,他們客服部門的領導已介入處理此事,和王先生一家正在積極溝通的過程中。

  據每日商報 作者 陳伊麗

熱詞:

  • 開發商
  • 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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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調解
  • 影響使用面積
  • 違約金
  • 補償金額
  •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 建築面積
  • 入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