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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絡電視臺消息(記者 李德尚玉 北京報道)3月19日,中國網絡電視臺記者收到來自深圳南山區蛇口招商地産旗下雍景灣小區業主維權委員會的投訴。投訴內容為:雍景灣小區在售樓銷售宣傳時,承諾幫助解決房屋購買者子女附近名校就讀學位問題。但多數業主購買房屋後,其子女名校學位問題至今仍未得到解決。業主維權委員會指責雍景灣虛假宣傳,希望招商地産解決子女名校就讀學位問題。
雍景灣開發商是否存在虛假宣傳,業主是否能據此維權?中國網絡電視記者了解到,“名校為鄰、走路上學”的確是雍景灣的售樓宣傳廣告。中國物業管理工作委員會主任舒可心告訴記者,“名校為鄰、走路上學”是誤導消費者的字眼,但很難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侵權。
舒可心列舉在同類案件裏,開發商對“幫助”的辯解——“幫助並非意味著幫助達成”。同理,雍景灣開發商承諾對解決學位問題予以“幫助”的説法也可以如法炮製,理解為:不一定幫助達成解決學位問題。
法律對誘導(廣告)作出了規範性規定。只要不違反這種規範性規定,就不構成違法或侵權。雍景灣開發商的行為是企業(家)社會責任感的缺失,但卻不能據法指責其侵權。
舒可心介紹,在西方國家,人們習慣聘請律師代為購買房産,簽訂合同時相應問題也由律師鑒定和處理。而國內消費者習慣自主購房,多數消費者對房産合同等相關法律並不熟悉,所以很容易走進開發商的“宣傳陷阱”。只有消費者提高購買法律服務意識,即懂得在高額交易時通過聘請專業人士協助以實現交易安全和交易目標的實現,時刻懂得利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權利,權利才不會被侵犯。
對此,北京市盛峰律師事務所主任于國富表示,開發商很多誇大其詞的自我宣傳是無法兌現的。業主是否能維權要看具體情況:如果相關線索已寫入合同,可以作為要約承諾的一部分;開發商沒有做到的話,屬於惡意虛假宣傳,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若合同中明確提示免責條款,如“宣傳僅供參考,以最終合同為準”等字樣,在不影響房屋主要用途的情況下,開發商不構成根本性違約,業主也無從維權。
同時,于國富提示,合同法規定:免責條款必須是以公平、合理的提醒對方注意,若開發商沒有做到必要的提醒義務,對業主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同時也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