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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最大醫療損害賠償案:醫院被判賠216萬元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30日 06: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眾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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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乳山訊 “對於這一賠償結果,我們家屬表示認可。”截至3月26日,法院判決的216萬餘元賠償款全部到位,因醫院醫療過失成為“植物人”的李芳(化名)的親屬認為,雖然李芳不可能再恢復,但法律給了一個公正的賠償結果。

  2008年3月15日,51歲的乳山患者李芳因腎結石到省城一家大型醫院住院治療。在住院治療後的第5天,醫院對她進行了碎石取石手術。可是,手術後李芳出現了呼吸急促、心率加快、煩躁不安等症狀,當晚被緊急轉入重症監護病房進行監護。次日淩晨,李芳出現昏迷症狀,意識再也沒能恢復,成為一名植物人。“因治療腎結石,不到一週被治成植物人,這樣的結果誰能接受?”李芳的親屬在難過的同時,多次和醫院交涉無果,將醫院告上法庭。因患者傷情嚴重,索賠數額巨大,此案受到廣泛關注,甚至被業內人士稱為“山東醫療損害賠償第一案”。

  2010年1月28日,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醫療糾紛案件中,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醫院是否有醫療過失,以及醫療過失和患者損害結果有無因果關係。2010年12月3日,經法院委託,北京一家司法鑒定所作出醫學鑒定意見書,認為該手術過程雖然符合規範,但是根據術後病程記錄,李芳在手術中出血較多,術中碎石出現相應血管損傷的可能性較大。因此,鑒定結論為醫院的醫療行為存在過失,而且過失與患者目前意識障礙狀態具有主要因果關係,建議法醫學參與度為90%。

  後經司法鑒定,李芳構成一級傷殘,需要二人護理20年。法院經嚴格審查證據,2011年7月22日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醫院承擔90%的賠償責任,賠償李芳醫療費73800元、殘疾賠償金359028元、護理費121287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5000元等11項賠償,共計2163887.1元。

  法院一審判決後,雙方都沒有上訴。記者從李芳親屬處獲悉,判決生效後,醫院一次性支付給李芳70萬元,其餘款項目前都已陸續支付完畢。李芳一直在乳山老家靜養,從目前情況來看,恢復的可能性很小。

  李芳的代理律師張靜介紹説,從賠款金額來看,本案可以説是建國以來全省最大的醫療損害賠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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