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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誇大藥效 消費者可要求賠償退貨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9日 18: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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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 黃觀平 通訊員梁慧玲)昨日,市消委會發佈了典型消費案例點評之五,提醒消費者購買藥品需謹慎,不看廣告看療效。消費者在購買到假藥、劣藥的情況下,應當及時向藥品管理部門舉報,並查看相關藥品的違法處罰公告,以切實維護自身與其他群眾的用藥安全;藥物廣告的廣告主應當按照藥物的實際功效來宣傳,切勿誤導和欺騙消費者,否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

  廣告誇大藥效

  2011年4月25日,周先生在某藥店購買了六盒由廣東華某藥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某公司”)生産的“腰椎痹痛丸”。

  在使用後,周先生發現該藥物的功效並非如其廣告所説那麼靈驗,其廣告嚴重誇大了藥物的功效。隨後他發現,該藥是處方藥,其廣告因利用患者名義為産品功效作證明,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已被依法撤銷廣告文號,但華某公司仍在多家媒體進行廣告宣傳。

  為此,周先生多次要求藥店退貨,但是,該藥店置之不理。周先生於2011年6月9日向市消委會進行投訴。市消委會在受理後,積極查詢消費者周先生所購藥品的情況,並確認周先生所投訴的情況屬實;在消委會的調解下,該藥店最終同意退款。

  【點評】

  藥店應當退貨

  市消委會分析,本案是消費者在購買藥物過程中産生的買賣合同糾紛。因華某公司發佈的虛假廣告誇大了藥物的功效,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受到處罰後依然發佈不法廣告,最終導致消費者上當受騙。那麼,作為銷售方的藥店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市消委會認為,本案中,“腰椎痹痛丸”是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才可調配、購買和使用。同時,相關法律規定,利用患者名義為産品功效作證明,誇大藥物的功效,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廣告主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對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修理、更換、退貨、賠償後,屬於生産者的責任或者屬於供貨者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産者、供貨者追償。因此,該藥店應當按照周先生的要求,作退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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