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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公共傳播權順應三網融合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9日 17: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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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特區報訊 (見習記者 楊婧如 通訊員石廣璐)《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系列座談會日前在深圳市版權協會舉行。各界人士就作品認定、著作權人的基本權利、合理使用範圍等問題進行了探討。其中,關於新版《著作權法》中設立公共傳播權、提高侵權的賠償標準等問題的討論尤為熱烈。

  在三網融合的趨勢下,原《著作權法》中的“廣播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已不足以涵蓋現有的傳播途徑。座談會上,司法和學界的專家一致認為,應當整合“廣播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為“公共傳播權”,從而擴大適用範圍,解決諸如網絡電視等現行體制下無法解決的問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祝建軍表示,對於“廣播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現行著作權法主要是靠有線和無線來區分,隨著三網融合的進一步加強,兩種權利的界限將越來越模糊。另外,合併兩種權利也符合國際條約的規定。

  對於專家意見稿中提到的“提高侵權的賠償標準”問題,深圳市娛樂業行業協會會長張效坤表示,由於我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各地經營成本不同,統一賠償標準不利於小企業的發展。統一賠償標準易導致律師和製片方得到的利益遠大於作者得到的報酬,最終阻礙整個文化事業的發展。對於賠償標準,不應設立下限,應交由地方版權局規定,或經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行業協會雙方協商確定。

  據悉,1996年修訂完成的現行《著作權法》已遠遠不能滿足新媒體對於版權保護的需求,《著作權法》的修訂提上議事日程。國家版權局已經組織專家認真調研、論證,修訂稿已整合完成,兩會後已分別向全國人大和全國政協進行專門彙報,現將進入向社會各界廣泛徵求意見階段。

  同時,深圳版權協會還開展了“時間戳”業務,其中的證據固化業務,解決了企業和權利人的作品在網絡狀態下的取證問題,為著作權侵權提供有效、快捷、不可更改的電子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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