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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獎勵費是個神馬費?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8日 17: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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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逗號

  辦案是行政執法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權力的行為,既然是這樣,所謂的辦案獎勵費應該是國家出的吧?可看了最近的新聞,才明白這個辦案獎勵費居然還得從當事人口袋裏掏出來,恐怕很多人都得感嘆自己的孤陋寡聞。

  2011年底,河南安陽的王先生購買了一輛價值25.78萬元的越野車,並購買了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安陽分公司的車輛全險。2012年2月2日7時,王先生發現車丟了隨即報案。兩天后接到鄭州警方通知,車找到了。從丟失到找到前後不到72小時,警察破案如此神速,王先生從心眼裏感激警方。(3月25日浙江在線)

  可是,王先生激動和感激的心理太過短暫,很快就被現實的無奈給掃興得傻眼了。因為興衝衝趕到鄭州市公安局文化路派出所辦理車輛移交手續時,警官告訴王先生,王先生提車前要支付獎勵費3.8萬元。更讓王先生不解的是,這樣的收費還居然有據可查。1992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公安部聯合下發《關於追查歸還被盜保險機動車輛的通知》,保險公司領取被盜車輛後,在獎勵費項下,按被盜車輛的保險金額給予破案公安機關一定比例的費用,以補充偵查費用的不足。1994年,兩單位再次發出補充通知,對獎勵費的具體數額和安排作出具體規定,稱主要用於獎勵破案有功人員和提供線索的人員。

  按照文件的規定,這個費用應該是由保險公司出的,但實際上最終還得由王先生承擔。因為發生這樣的案件會影響其在保險公司的信用度,下次交保費時不但不能享受優惠,還得提高保資。這就是説,如果車輛遭盜竊而被追回的,車主都得為警察支付辦案獎勵費,否則車子還不屬於車主。王先生的遭遇以及由此而公開的“秘密”,可能算得上是給公民上了堂課。因為非得有過親身的經歷,不然的話真想象不出我們國家還有這樣的規定和收費。

  共和國的公民都是納稅人,保護公民的生命財産安全,是公安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因為警察就是納稅人給供養著的。從某種意義上説,公民的車輛被盜,實際上是公安機關工作不到位造成的。按理説警察該給公民道個歉意,因為自己的工作沒做好,給公民也就是給自己的主人添了麻煩。雖然這樣的説法有點近乎苛刻,而且實踐上是行不通的,但從理論上來説還確實是這樣的道理。現在倒好,公民的車輛被盜,造成精神和經濟損失不説,還得額外地給警察支付辦案獎勵費。作為共和國的公民,本人是絞盡腦汁,也想不出如此收費的合理性、正當性和公正性體現在哪,倒更像是在當事人的傷口撒鹽。

  亂收費現象曾經是老百姓反響強烈的社會問題。近年來國家對諸多收費項目進行了清理,而且落實“收支兩條線”規定,切實減輕了公眾負擔。公安部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這個收費規定,如何會有這麼頑強的生命力,穿越到了新世紀,規避了清理收費的規定而生存下來,依然發揮著巨大的威力?誰能給公眾説個明白,這個獎勵費是個神馬費,到底該不該繼續收取?(四川新聞網太陽鳥時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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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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