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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公司離職員工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8日 14: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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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杭州3月26日電(記者 古其錚 通訊員 夏劍)浙江杭州一家外貿公司的業務員劉某辭職後違反先前與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自己成立公司,並以該公司名義與原公司的客戶繼續進行交易,給原公司造成損失達360萬餘元。日前,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檢察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對劉某提起公訴。

  劉某,男,33歲,湖北省武昌縣人,研究生,2004年進入杭州一家醫藥類外貿公司工作,2008年被提拔為電子部經理,具體負責與外商的經營、管理、費用結算等工作。

  在進公司的時候,劉某就與公司簽訂有保密協議,內容是保守在公司工作期間掌握的客戶經營信息等商業秘密,並在離開公司之後兩年內不能使用在公司工作期間掌握的客戶經營信息用於同類業務的經營,而公司則每個月支付其200元保密費。

  之後,劉某在公司工作期間,通過公司組織業務員到俄羅斯、烏克蘭等國外地區及國內廣交會參展等搭建的平臺與俄羅斯、烏克蘭等國的5家外商建立了客戶關係。其明知公司將上述經過多年時間,投入大量人力、財力、物力維護的客戶經營信息作為商業秘密予以管理(經浙江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上述客戶經營信息具有秘密性),仍然于2010年1月,其在職期間在杭州私自成立了一家經營同類業務的公司,並用自己公司名義與上述5家外國客戶進行多次交易。

  2011年1月25日,劉某從外貿公司離職,繼續以自己公司名義,以給中間商提高佣金比例,給外商客戶降低價格的手段繼續與5位客戶進行外貿交易。經評估,劉某的行為對原從業的外貿公司造成的損失達360萬餘元。2011年8月31日,劉文明被抓獲歸案。

  檢察機關認為,劉某違反約定,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特別嚴重後果,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的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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