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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 近200位中國企業家落馬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5日 13: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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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企業家犯罪報告:36名國企老總均受賄千萬

  法制網北京1月15日訊 記者陳晶晶 2012年1月15日上午,由法制日報社指導、法人雜誌主辦、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冠名協辦的“2011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發佈會暨首屆京都刑事法律風險防控論壇”在京舉行。以刑訴界泰斗陳光中教授為代表的法學家、刑事辯護領域首屈一指的京都律師事務所、國內唯一一家定位企業家法務參考的《法人》雜誌和發佈首個民間企業家犯罪報告的研究企業家犯罪問題的王榮利律師在此聚首,共同見證了2011年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的發佈。

  法制日報社社長賈京平在致辭中指出,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一大批企業家們在改革開放33年來逐步成為市場經濟的領軍者和弄潮兒,他們創造財富,打造品牌,為國家和社會創造就業機會,為老百姓提供優質産品和服務,贏得了社會的尊敬和關注。但是,我們也同樣看到,這些年來,一些企業家為攫取鉅額利益鋌而走險,採取非法手段,從而鋃鐺入獄。我們希望通過發佈這份年度企業家犯罪報告,引發企業家群體和關注中國經濟發展的有識之士們對市場經濟制度縱深層面進行深入思考,並引發法學研究者對企業家犯罪這一日趨嚴峻問題的深入思考。

  2009年我國可統計的落馬企業家有95位,2010年這個數字上升到155位,2011年這一數字突破了200,近年來中國企業家犯罪出現了穩步上升的趨勢,但是公眾對企業家的關注點甚至是企業家對自身的關注點仍然在形形色色的富豪排行榜上,更具警示意義和研究價值的企業家犯罪問題卻罕有問津,學界對此的實證研究也處於空白。

  2010年年初,一直緊密關注中國企業家命運的《法人》雜誌刊出“2010年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這是媒體界第一次做出企業家“另類”排行榜,報告甫一發佈,立即引起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被業內稱為“國內首個年度企業家犯罪報告”。“我們希望從今年開始,將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發佈會和企業家刑事法律風險防控論壇辦成法律界和企業界共同關注的年度盛會。推動中國企業家群體在創富的同時,守法經營,堅守良知。推動中國市場經濟的制度建設,構建健康有序的市場環境。”《法人》雜誌總編輯肖黎明説。

  論壇主發佈環節上,《法人》雜誌特約研究員王榮利、京都律師事務所朱勇輝律師分別就主報告和增補部分做了主題發言;在專家研討環節,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中國法學會訴訟法研究會會長陳光中,京都律師事務所主任田文昌、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院常務副院長盧建平、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馮軍、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李曙光、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趙旭東等專家就企業家犯罪相關議題做了主題發言。研討會由《法人》雜誌副總編輯廖衛華、《民主與法制》社總編輯劉桂明主持。

  2011年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新鮮出爐

  在主報告發佈會上,法人雜誌特約研究員王榮利表示,2011年他關注的企業家案件共220例,除18例案例屬於被舉報、失蹤、自焚或者遭遇犯罪分子遇害等以外,其餘202例均為企業家犯罪案件。這其中除了3例被通緝在逃之外,其餘199例案例分別處於紀委“雙規”、公安機關拘留、逮捕、檢察機關起訴或者法院一審、二審中,部分案例已經結案,犯罪分子已交付監獄執行,或者已執行死刑。

  2011年企業家涉案的199例案件中,國企企業管理人員(包括有國有股份的股份制企業等在內,以下稱“國企企業家”)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88例,民營企業家(包括民營企業管理人員在內)犯罪的或者涉嫌犯罪的111例。2011年涉案國企企業家平均年齡52.59歲,民營企業家平均年齡45.67歲。

  “素材來源於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媒體公開報道。”王榮利告訴記者,他十年前就開始蒐集企業家涉案案例,2010年起開始在《法人》雜誌開設企業家犯罪報告專欄,並於2010年在《法人》雜誌上發佈了被外界稱為“首個民間企業家犯罪報告”的“2010年度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

  王榮利在報告中指出,2011年企業家犯罪現象有七大特點:一是團夥犯罪極為突出;二是“涉黑”案件所佔比例有所下降,各類詐騙案件所佔比例大幅上升;三是非常知名的企業家落馬比較少;四是國企企業家腐敗金額大幅度增加,判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數量在增加,而判決死刑立即執行的卻沒有;五是已經判決的案件絕大多數是過去兩三年內發案的大要案,2011年發案的很少作出判決;六是在公安部開展“清網行動”中落馬的企業家,竟然有的是在逃犯;七是打擊犯罪的國際化協作加強。

  王榮利向記者表示,儘管一年來他每天都在收集案件,但是當2011年企業家犯罪報告統計結果出來的時候,一些數據還是讓他非常吃驚。比如國企企業家的貪腐金額和共同犯罪問題。

  2011年國企企業家貪腐金額平均每人是3380萬元,其中光明集團創始人、前董事長馮永明一個人就貪了7.9億元,如果去掉這一特殊案例,平均每人貪污金額也達到2077萬元,而2010年國這個數字是957萬元。在共同犯罪問題上,根據統計結果,至少有79例共同犯罪,佔到統計案例的近乎40%,涉及人數1266位。“這非常令我震驚。”王榮利説,這意味著至少直接涉及上千個家庭。這還不算受害人家庭在內,有的一案受害人就達成百上千個家庭,比如一些非法集資案等。

  “由此可以看出,企業家犯罪絕不是小事,對於企業家犯罪問題必須予以高度重視。將企業家犯罪現象的特點展示出來,一是提醒企業家予以警示,二是供法學家予以研究,最好提出防範對策來。”王榮利表示。

  來自律所的首個企業家犯罪報告

  與2010年企業家犯罪報告單純基於媒體公開案件的數據統計分析不同,2011年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增加了來自實務部門——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京都律所”)的一手數據和分析。

  作為法律服務的專業團隊,京都律所一直關注企業家犯罪現象。在京都所承接的刑事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企業家涉嫌犯罪的案件,其中有許多案件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比如至今尚未結案的本色集團吳英集資詐騙案,去年國美電器黃光裕內幕交易案、以及前年的愛建集團顏立燕合同詐騙案,更早的三九集團趙新先濫用職權案,等等,可以説不勝枚舉。為此,京都律所專門設立了“企業法律風險防控部”,把企業家的刑事風險防範作為研究的重點。

  “京都八傑”之一朱勇輝律師代表京都律所在研討會上發佈了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增補部分。在參加本次發佈會前,朱勇輝特地對京都律所2000年以來十二年間承接的經濟犯罪案件的數據進行了統計分析,雖然這些數據不一定具有普遍性,不一定有多大説服力,但從一個側面也反映了企業家犯罪的一些現象。

  朱勇輝在報告中表示,經過統計我們發現,2000年以來,京都律所承辦的企業家涉嫌犯罪案件,集中在以下六大方面:職務類犯罪,佔38%(未統計國企貪污、挪用公款罪比例),集中在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等四個罪名;資金類犯罪,佔30%,集中在合同詐騙、貸款詐騙罪等八個罪名;經營類犯罪,佔22%,集中在非法經營罪、走私類犯罪等七個罪名;涉稅類犯罪,佔5.2%,集中在逃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五個罪名;註冊資金類犯罪,佔2.4%,集中在虛報註冊資本罪、抽挑出資罪等三個罪名;知識産權類犯罪,佔1%,集中在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侵犯商業秘密罪兩個罪名。

  朱勇輝指出,分析上面的數據會發現,前三類犯罪(職務、資金、經營)總和佔了總數的90%。企業家容易出現刑事風險的這三類犯罪,反映出三個問題:

  一是利用職務貪利型犯罪突出,反映出無論國企也好,民企也好,如何搞好廉政建設,加強監管機制,都是一個顯著的問題,也是一個老話題。

  二是在融資環節頻頻犯罪,反映出企業對資金的需求旺盛,而供應與需求的失衡,導致出現了不惜以犯罪手段進行融資的現象。那麼,如何建立健全一個完善的金融供應體系,讓不同類型的企業都有順暢的融資渠道,如何讓民間資本健康發展,是值得我們思考的緊迫問題。

  三是經營方式不斷踩“雷”,這其中除了一些急功近利鋌而走險的企業外,有相當一部分企業實際敗在了“創新”上,這些“創新”的經營方式往往伴隨著極高的經濟風險,就像一場賭博,成則贏得光環無數,被視為改革家、弄潮兒,敗則帶來刑事風險,成為階下囚。這反映出市場經濟的發展已到了一個更新、更高的層面,如何進一步規範市場,如何更加完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需要我們加強相關的研究,跟上時代發展的步伐。

  制度缺失致大部分企業家無謂“犧牲”

  京都律所主任田文昌同時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主任,很多社會影響大的企業家犯罪案件都由他代理。在本次研討會上,田文昌做了“企業家犯罪分析”的主題演講。

  在演講中田文昌指出了企業家犯罪的四種情況:第一類,企業家確實有罪;第二類,無意識不知不覺中的犯罪;第三類,因法律界限不清導致的犯罪;第四類是被誣陷。這四種犯罪各有不同的背景和原因,田文昌對此做了詳細的分析,並對企業家提出警示:確實有罪的話,應當約束自己、保護自己,防止不陷入犯罪;無意識的犯罪,需要更全面及時的法律服務,主動避免自己承擔法律責任;法律不清晰導致的犯罪,更要高度重視法律專業服務,經營中左右為難的行為需要法律專業人士予以把關;誣陷類犯罪非因自己原因而獲刑,而是被競爭對手利用法律手段、司法機關打成犯罪,這是市場環境、法治環境雙重不健全的結果。

  除第一類犯罪外,後三類犯罪都不是有意識主動犯罪,法律不清晰、制度不完善這些因素使得企業家的落馬非常悲情。與國企企業家相比,民營企業家的悲情成分更大,國企企業家的主要犯罪類型是貪腐,而民營企業家多在融資問題上犯罪,前者是錢多,後者是沒錢。除在獲取資金、資源上不如國企企業家外,在司法審判上亦是存在對國企企業家量刑輕、對民營企業家量刑重的傾向。

  田文昌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雖然沒有具體案例説明國企企業家、民營企業家在司法上受到不公平對待,但是觀念上一直是將國企企業家、民營企業家分開對待,而他們本應是公平的市場主體。

  多年來,王榮利一直將國企企業家和民企企業家分開研究,每次報告中出爐的十大落馬企業家總是分成國企企業家和民企企業家兩個榜單,之所以這麼做,“這是我國的所有制不同、國企和民企管理人員身份不同所決定的。在國企工作的,都是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對這部分人有特殊的規定待遇、制度等等,他們的職責是明確的,工資是固定的;而民營企業家則不同,來源五花八門,素質參差不齊,待遇更是隨機而行,量力而行等等。

  “由於國企與民企的這些不同,他們的行為方式乃至犯罪方式等都不同,就必須把他們分開研究,無法統一在一起。我們看到,國企管理人員和官員的身份可以互換,而與民營企業家身份是不可能互換的。這就是界限。而這個界限在短時間內是不可能逾越的。”王榮利向記者解釋。

  “當前的法制環境對企業家來説風險很大”,田文昌建議應對立法做更加細緻明確的規定,營造對國企企業家、民營企業家一視同仁的更加寬容的司法環境。而對於企業家們來説,他們要重視法律,不能要錢不要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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