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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人員竊密後化名跳槽 用原公司技術助新東家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8日 07: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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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80後研究生學歷的技術人員,在高薪誘惑下,不顧與原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攜帶商業秘密跳槽,利用化名在新公司開展工作,給“老東家”造成了鉅額損失。

  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備受關注的侵犯商業秘密案作出終審刑事裁定,江蘇神馬電力科技有限公司前員工劉某、李某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並分處罰金8萬元。

  竊密後兩員工化名跳槽

  神馬公司成立於1996年,是一家國際著名的輸變電設備用橡膠密封件和電力複合絕緣子製造企業。2000年至2004年,神馬公司自主研發成功空心複合絕緣子並投入生産,其産品于2005年獲國家重點新産品證書。

  空心複合絕緣子産品設計圖紙及各類資料均為神馬公司重要商業秘密,於是公司通過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等方式,對該秘密加以嚴格保護。2007年、2008年,研究生學歷的劉某、李某被神馬公司錄用為技術人員,兩人與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等。在神馬公司工作期間,兩人逐漸掌握了生産空心複合絕緣子的工藝流程及相關技術信息。

  2009年4月,浙江一房地産企業成立了九天科技有限公司,並計劃生産空心複合絕緣子産品,但苦於缺少掌握該項技術的專業人員。於是九天公司以承諾給劉某、李某比神馬公司高出一倍的薪酬,向兩人發出招聘邀請。兩人經商議,分別於2009年5月和6月先後從神馬公司辭職。

  離職前,兩人分別將空心複合絕緣子生産的作業指導書、設計圖紙等生産技術資料用U盤進行備份,並通過神馬公司原總工程師朱某私自解密後帶出神馬公司。2009年6月和7月,九天公司錄用兩被告人。在九天公司工作期間,兩人分別化名為“吳文”和“王清”。

  用原公司技術幫助新東家

  2009年7月至12月間,劉某、李某在九天公司研製空心複合絕緣子産品的過程中,擅自使用在神馬公司工作中掌握的技術信息以及竊取的神馬公司的生産空心複合絕緣子的部分技術資料。其中,李某參照神馬公司的設計圖紙、利用了神馬公司的相關製造技術信息,設計了110KV空心複合絕緣子的法蘭(使管子與管子相互連接的零件,連接于管端)和與之相配套的“O”形密封圈圖紙。

  同期,劉某、李某共同使用掌握的神馬公司空心複合絕緣子的注射工藝製造技術,為九天公司試製出了220KV空心複合絕緣子産品。

  之後,九天公司在生産的産品還沒上市時,便對外宣稱其産品技術和神馬公司是一樣的,但價格要低於神馬公司20%左右。九天公司的消息一齣,不少神馬公司的客戶向神馬提出降價、解除合同等要求,給神馬公司正常經營帶來了很大的影響。據神馬公司初步估算,直接損失已達數百萬元,而間接損失更是難以估量。

  經上海市知識産權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神馬公司的上述技術信息,屬於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九天公司空心複合絕緣子産品中使用的相關技術信息與神馬公司的上述技術信息實質相同。

  因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劉某、李某于2010年1月28日被當地公安機關監視居住,同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啟動知識産權審判刑事、民事、行政“三審合一”程序對該案進行了審理。法院經審理認為,兩被告人在神馬公司工作期間,與神馬公司簽有保密合同,決定了兩被告人應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但兩被告人在明知九天公司將生産與神馬公司同類産品時,違反《保密協議》約定,竊取了神馬公司的諸項技術信息,並在九天公司擅自披露、使用了神馬公司的技術信息,主觀上具有侵犯神馬公司商業秘密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並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應予以懲處,遂分別判處劉某、李某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並分別判處罰金8萬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劉某、李某均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訴。

  經審理,南通市中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罪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六招防範技術被“克隆”

  職工跳槽、人才流動是勞動力市場存在的普遍現象。據有關部門統計,近年來,我國80%的商業秘密外泄案都發生在職工跳槽之際,此類案件已佔到知識産權案件類的20%,而跳槽者大多是企業或科研部門的業務骨幹。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現代科學技術轉化為現實生産力的速度加快,特別是知識經濟的興起,商業秘密已經成為了現代企業在商業競爭中保持絕對競爭優勢的秘密武器,甚至成為企業生死存亡的關鍵。如何防止跳槽者帶走商業秘密,有效地保護好自己的知識産權,這已經成為許多企業和科研部門亟待解決的問題。

  為此,南通市中院承辦過多起此類案件的法官建議,企業應該建構多層次立體法律保護空間以期達到最佳保護,具體採取以下幾方面措施:

  一是限制接觸。即對接觸企業商業秘密的工作人員及其接觸到的商業秘密進行嚴格的限制;

  二是建立商業秘密登記制度。主要目的在於,日後萬一發生企業商業秘密侵權訴訟時的舉證需要;

  三是簽署保密協議。企業要從規範管理出發,及時與有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工作人員簽署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協議,同時,企業還應當與業務往來單位簽署保密協議,約定保密範圍和期限及違約責任等;

  四是簽署競業避止協議。公司的職員,尤其是高級職員在其任職期間不得兼職于競爭公司或兼營競爭性業務,在其離職後的特定時期和地區內也不得從業于競爭公司或進行競爭性營業活動;

  五是適當發放保密費用。企業在發放薪酬的時候,可以適當考慮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支付保密費用,這樣保密義務就與享有保密費的權利成對等,也能增強員工的保密意識;

  六是要增強維權意識。企業一旦發生商業秘密洩露事件要及時收集證據,必要時可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使侵權企業和個人立即停止生産,避免給企業造成更大的損失。

熱詞:

  • 複合絕緣子
  • 化名
  • 保密協議
  • 跳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