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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海燕:為何92%的單位都敢違規?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8日 08: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荊楚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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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州市社保稽查大隊對2011年11月、12月的稽查情況做過一次統計,兩個月共稽查121家單位,有111家存在違法違規問題,近92%的單位存在違反社保法律法規的問題。(3月26日《中國新聞網》)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社保,繳納相關的保險金,既是職工的合法權益,更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然而,面對相關的法律法規,竟然有92%的用人單位敢於違法違規,其中不僅有民營企業,而且有國有企業,更有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其原因無非是為職工辦社保要花錢,用人單位為了逃避經濟負擔,於是就尋找各種不成為理由的“理由”:有的説職工尚在試用期,有的説職工是外地來的務工人員,有的説職工個人拒絕參保,更多的則説職工是“臨時工”。然而,不管是什麼“理由”,都不是不為職工辦社保的理由,因為法律都明確規定,單位都應該為他們辦理社保。

  既然這些都不應當成為單位逃避責任的理由,為什麼還會出現幾乎家家用人單位都違法違規的現狀呢?其原因無非有二:一是法律的“軟”;二是執法的“寬”。

  先説法律的“軟”。《勞動法》雖然有明確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但是,由於缺乏相應的罰則,單位不為職工辦理社保,即使被職工舉報,被依法處理,最大的損失也只是“加收滯納金”,其經濟損失也遠遠低於違法違規能夠為單位“增加”的收益,作為以謀取效益最大化為目的的用人單位,自然會尋找種種藉口不為職工辦社保。

  再説執法的“寬”。我不知道鄭州社保稽查大隊對這92%的違法違規用人單位作了怎樣的處理,是“法不責眾、下不為例”,還是足月足額補辦了社保手續?然而據了解,在很多地方出於“稽查力量不足”,對用人單位的社保情況稽查,常常只能是挂一漏萬,查不到的是常態,查到了是倒楣;更有的地方為了招商引資的需要,對企業不為職工辦社保的事,往往只是睜一眼閉一眼,只要沒有舉報就太平無事。

  正是有了法律的“軟”和執法的“寬”,才會使92%的單位社保違規成常態。然而,為職工辦理社保,既是職工的權益、企業的義務,更是建設和諧社會、和諧勞動關係工基石,必須下功夫打牢。

  稿源:荊楚網

  (來源:荊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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