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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司法解釋徵求意見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5日 12: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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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高嵩】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對保險公司交強險關於改裝車發生交通事故、酒後駕駛發生事故等理賠方式做出新的規定。

  《徵求意見稿》提出,對交通事故及損害賠償案件實行合併審理,指出機動車一方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當遇到被保險人已向保險人提出賠償保險金的請求,但保險人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內作出核定的;被保險人對保險人作出的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有異議的;被保險人對保險人核定的賠償保險金數額有異議的等情形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權利人或賠償義務人的請求,將承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列為共同被告,但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中約定了有效的仲裁條款的除外。

  對於現行保險公司交強險條款中責任免除的部分內容,《徵求意見稿》做了新的規定。《徵求意見稿》指出,當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醉酒、吸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及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等兩種情況導致人身損害的,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但《徵求意見稿》同時指出,保險公司自向賠償權利人賠償之日起,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償。追償權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保險公司在同一訴訟中向被保險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一併審理並作出判決。

  同時,對於此前被保險公司視為免責情形的審理改裝車、加裝車的事故理賠案件中,《徵求意見稿》指出,當被保險機動車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改裝、加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以及影響保險費增加情形的,發生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保險公司請求投保人按照重新核定後的保險費標準補足當期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院長郝演蘇指出,《徵求意見稿》中加大了對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保護和賠償力度,增加了保險公司交強險的責任範圍。一旦《徵求意見稿》的內容正式施行,就意味著現行的交強險條例需要隨之修改。同時,現行的交強險費率也要重新測算和定價。由於責任增大往往意味著價格的提高,但是以目前老百姓的接受程度來看,調高價格的難度很大,保險公司的壓力會增加。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指出,對於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對於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外的醫療項目支出,賠償權利人請求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同類醫療費用標準賠付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郝演蘇表示,目前我國交強險的保障有三部分,即三方財産損失最高賠償2000元,三方醫療費最高賠償10000元,三方死亡傷殘最高賠償110000元。《徵求意見稿》將原來各自賠付的三部分打通,提高了對人身傷亡的賠償,這對於被保險人的保護有所加強,但是從行業的角度看,交強險的保額增加可能會搶佔商業車險的發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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