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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趙晚報:“醉駕傷人保險公司先賠”回歸保險本義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5日 09: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燕趙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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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網發佈《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其中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對於醉駕、毒駕傷人的情況,保險公司要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今日本報B01版)

  醉駕肇事不賠向來是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人們對此爭議很大。按照修訂後的刑法,醉酒駕車是犯罪行為,一個人犯罪致使他人傷亡,難道不該自己賠償,而由保險公司埋單嗎?這不是變相縱容酒駕、醉駕嗎?不少人都有這樣的疑問。

  所謂第三者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産損失,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責任,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不管是交強險還是商業車險,其功能就在於為被保險人的過錯埋單,人們購買車險,就是為了讓保險公司為自己分擔責任。

  被保險人的過錯有大有小,倒車時撞到墻上致車輛受損,這是被保險人的過錯,但保險公司得賠;被保險人駕車闖紅燈撞到行人,這是違法行為,但保險公司也得賠。同理,被保險人醉駕致人傷亡,雖然過錯達到犯罪的程度,但保險公司仍然得賠。這些都是人們向保險公司支付保費後應享的權利,也是保險公司收取保費後應盡的責任。所以,醉駕傷人保險公司須先賠償,回歸了“保險”的本義。

  如果被保險人犯罪可以作為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的理由,那麼被保險人出現闖紅燈、轉彎時沒打轉向燈等違規行為導致的交通事故,也可能成為保險公司免責的藉口。如此,車輛保險就很不“保險”,失去了應有的意義。

  被保險人違法犯罪與保險公司履行賠償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被保險人醉駕應受什麼懲處,刑法上規定得很清楚,與保險公司無關;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只是交納保費與提供保險服務的關係,而第三者責任險屬於商業車險,是兩個平等主體之間的商業契約,這種契約不能因一方違法犯罪而撕毀。

  正是基於上述原因,徵求意見稿才規定醉酒者、吸毒者、濫用藥品者駕車致人死傷由保險公司賠償。強化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主要目的並不是減輕被保險人的責任,更不是縱容違法犯罪,而是為了更好地維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權益——如果保險公司不賠,被保險人又無力賠償或久拖不賠,受害人就會二次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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