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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章應納入行政訴訟審查範圍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4日 14: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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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僅各級政府的“紅頭文件”要納入行政訴訟審查範圍,就連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也應納入行政訴訟的審查範圍。在日前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舉行的行政訴訟法修改論證暨建議稿草案(北大版)發佈會上,姜明安、沈巋等北京大學行政法學者提出了上述建議。

  學界和實務界都認為行政訴訟的範圍不應限于具體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也應有限納入。但“有限納入”有多種多樣的選擇方案:是只納入“規定”,即俗稱的“紅頭文件”,還是“規定”和“規章”都納入,甚至將行政法規也部分地納入?

  對此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認為,關於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訴訟的範圍,應將規定和規章全部納入。他進一步解釋,實踐中規定、規章等各類行政規範性文件違法已成為行政違法的重要形態,且規章的違法侵權與規定的違法侵權沒有特別重大的區別,應當將規定和規章同時納入司法審查的範圍。至於行政法規的審查,已有立法法確立的備案審查制度和法律規範的衝突解決機制來予以解決,在當前中國的政治和法律體制之下,不宜通過司法審查的方式進行。

  “如果將規定、規章納入,受案範圍‘口子’會不會開得太大,法院難於承受?”與會的一些學者對上述修改建議的可操作性提出了審慎質疑。

  “其實,這只要在抽象行政行為‘準入’方式上設卡,即主要採取‘附帶訴’的方式,即只有相對人在起訴具體行政行為時,才能一併對抽象行政行為提起訴訟,這樣案件量就會大大減少,不會增加法院太多的負擔。”姜明安表示。

  他同時指出,主要採取“附帶訴”的方式,並非完全排除“直接訴”,如果相應規章、規範性文件甫一發佈不經具體行政行為即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相對人可直接對該規章、規範性文件提起訴訟。

  發佈會上,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沈巋還對行政訴訟法修改的主要問題和建議作了詳細説明,涉及獨立公正審判、明確廣義的合法性審查原則、擴大受案範圍、增加行政公益訴訟、改革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係、新增簡易程序、行政訴訟調解制度、完善執行程序等九大問題。據沈巋透露,北大版行政訴訟法修改建議稿已經遞交至全國人大、最高法院和國務院法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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