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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態與全球經濟
“藍天、碧水、海浪、中國”,這是每一個有良知的中國人都期望看到的中國海。但現實就是現實,一次次、一樁樁海洋污染事件撕扯著每個人的心。現實不會因我們的心痛而改變,只有採取實際行動,我們才能阻止一個個噩夢。
據筆者觀察,在海洋污染後面是赤裸裸的經濟利益鬥爭。個體的污染成本小于個體的利益收入,此時“良知”便也成為一種商品被附加出售,污染便成為一種“正常合理”的行為。這種個體的經濟行為反映出集體約束的缺失,如何控制這種行為是公共事務管理者的責任,也就是立法、執法的問題。
從立法的角度來講,我們亟須一部能夠有效控制污染的經濟法律。
首先,這部法律應能保證公共的知情權。海洋是大家的海洋,所擁有的財産受到侵害被告知應是公眾的一種基本權利。新《水污染防治法》僅提出發生水污染事故後應該如何向政府報告,卻沒有提及事故信息應該向公眾通報。環境信息公開是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前提條件,近年來的污染事件處理經驗一再表明,信息的發佈和透明是有效處理突發事件的關鍵。只有在信息透明的情況下,公眾(財産的擁有者)參與進來,加大監督的力量,才能盡可能地保證公眾的權益。
其次,這部法律應能真正通過經濟手段保證公共利益。當前在《海洋環境保護法》之外,因缺乏可操作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相應的技術標準,使得目前海洋生態損害的國家索賠工作迄今未有全面有效的實質性展開,許多海洋環境污染事件所導致的海洋生態損害,最終只能由國家負擔。由於我國尚未建立有效協調開發與保護的海洋生態調控的政策體系,海洋開發活動的生態環境代價尚未得到有效補償,導致了近岸海域污染嚴重、海洋生態災害頻發等一系列海洋生態環境問題。一些海洋開發活動所導致的海洋環境突發事件,進一步加劇了海洋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嚴峻形勢。目前能夠起作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73條等相關條款規定,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處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規定進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簡言之,20萬元就是上限。對於一些大型企業來講,這個數字都談不上隔靴搔癢,更不可能起到約束及對其它污染者的警誡作用。
再次,這部法律應能在經濟上縮小保證公共利益的成本。海洋污染的執法過程中存在個體維權成本過高的問題。發起環保公益訴訟的訴訟成本太高,起訴者往往無法或者不願意負擔高額的訴訟成本;另外,環保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更是嚴重制約了公益訴訟的發展。鋻於污染常常造成大範圍影響,而直接個體污染受害者受經濟條件等限制,訴訟索賠很難操作,遑論間接污染受害者了。筆者建議在立法角度上明確“由誰出面”的問題,或在立法上通過一定的技術手段來達到解決這個問題的目標。
任何一種行為,在經濟上都有損失及收益兩方面。決策制定者的決策依據是如何平衡計算兩種關係,從而達到對社會整體最優的狀態。同理,海洋污染的控制也是經濟決策的一種體現,是短期利益與長期利益的一種博弈。這種群體與個體、短期與長期的經濟博弈,最需要的是相關主管部門的作為及相關主管部門的能力與膽略。經濟利益是海洋污染的原因,那麼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如何制訂行動計劃、方案,是當前應思考並落實的重點。只有做到了這些,藍天碧海才能實實在在地盪漾在眼前,盪漾在千百年後的中國人眼中。
(作者單位:中廣核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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