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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件法定代表人應出庭應訴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4日 05: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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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3月21日訊 記者郄建榮審計機構如果被告上法庭該如何應訴?審計署起草的《審計機關行政應訴規定(徵求意見稿)》明確提出,重大複雜的案件,審計機關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徵求意見稿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審計機關作出的五類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審計機關應當應訴。

  這五類行政行為包括:對審計機關在財務收支審計中作出的審計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對審計機關根據審計法第43條和《審計法實施條例》第47條作出的審計處罰決定不服的;對審計機關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對復議機關就審計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的;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意見稿規定,如果法院認定審計機關在行政賠償訴訟案件中負有賠償責任,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審計機關工作人員應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目前,審計署正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以及審計署官網公開對《審計機關行政應訴規定(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2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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