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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故宮大盜”的量刑變化看社會進步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3日 18: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長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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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轟動海內外的故宮失竊案,19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石柏魁因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1.3萬元人民幣。

  遍觀新中國成立以來歷次對“故宮大盜”們的量刑實例,我們可以看到社會的進步,時代的發展,法制實踐的過程中對法律精神的理解也是在逐步提升的。

  我們來看看一些故宮大盜們的“下場”:

  1959年20歲的武慶輝從故宮攜寶逃離後被抓,以盜竊國寶罪被判無期。

  1962年孫國范進故宮行竊被抓,因盜竊國寶罪被判死刑。

  1980年25歲的陳銀華在珍寶館剛摸到“珍妃之印”就被抓獲,因盜竊罪被判無期;1987年24歲的韓吉林連“珍妃之印”還沒摸到,就被警察擒獲,因盜竊罪被判死刑。

  與韓吉林同年被抓的,還有年僅21歲的向德詳。他還沒進珍寶館的門就已遭擒。因盜竊罪未遂,被判無期。

  再就是當今的石柏魁被判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1.3萬元人民幣。

  單純從法制實踐方面講,當年的“故宮大盜”們被判處無期和死刑,無疑是過重了。從法定刑配置上,在第八次刑法修正案以前,我國刑法規定的盜竊罪涵蓋了所有的主刑刑種,包括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及死刑。相比世界各主要國家的刑法規定,我國對盜竊罪法定刑的配置幾乎是最為嚴厲的。同樣性質的行為,因盜竊金額的不同,可以判處管制或者死刑,這無疑與罪刑相適原則是相悖的。

  而在德國、法國、日本等大陸法係國家,盜竊罪的判刑都有上限,一般最嚴重也只判10年,不會因為金額的問題而導致罪刑失衡。這是因為,這些國家並不因盜竊金額的大小而刻意誇大罪行的嚴重性質,相反,他們認為盜竊罪是應該給予機會自新的。在普通法係的美國,名貴的藝術品盜竊案往往也只判不到10年。

  落到我國的實際情況上,當今對於石柏魁的判決顯示出我國在法制實踐上的進步。當初人治色彩濃重的時代,因為盜竊故宮國寶的極度膽大,所以“極度可惡”、所以判處極刑的邏輯在現下已經沒有了市場。從對待“可惡罪”的極度嚴厲到逐步緩和,意味著整個社會理性思潮的回歸:對生命的尊重度越來越高,對某些罪行的寬容度也越來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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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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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8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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