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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被盜案審理不能脫離常識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2日 23: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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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人注目的“5 8”故宮展品被盜案,3月19日北京第二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宣判,法院認定石柏魁盜竊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一萬三千元人民幣。

  或許有人會以歷史上故宮大盜多以判處死刑為例,來引證石氏13年徒刑為考量減輕情節後的“開恩”之舉。事實未然。其一就是修改後的新刑法已經去除了盜竊罪的死刑,以有無獲死刑為論點,已經失去了意義;其二,部分人認為的“開恩”,或許依然屬於不必要的“重刑”,也就是説屬於“量刑過重”。

  從控辯雙方交鋒的觀點來看,是否“發生在故宮的被盜案”就一定比“發生在平民百姓住宅的被盜案”更具有惡劣的“社會影響”,並未在法院的判決書中作出清晰的澄清,控方所稱的“影響惡劣”是指故宮被偷竊者丟了臉面而造成的“社會影響惡劣”,或是有其他解釋,語焉不詳。假如故宮安保工作獲得社會劣評成為對石柏魁的“量刑情節”之一,這種“轉嫁”顯然是違背了常理。

  石氏偷盜行為,即便不是“臨時起意”,也屬對方疏于應有的安保防範而“輕易得手”。顯而易見的安全管理漏洞,無疑具有“邀請盜竊”的功能,這類“誘導犯罪”,在西方刑法實踐中,往往會讓失竊單位承擔“替代責任”。另一方面,從現場處處留下石氏作案大手印及腳印,也可以推出石氏作案完全屬於業餘級別。警方“神奇破案”,非警方神勇,而僅是石氏之前曾被查管制刀具時留下指紋數據于警方數據庫。一個連一點“反偵查”能力都不具備的人,一個身高不足1米6、曾在建築腳手架上摔成輕度佝僂的人,扣上“故宮大盜”之名,實在算不上法律的正義伸展。

  再一方面就是被竊物“價值”認定。控方以展品投保金額為標準,認定石氏偷盜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法庭顯然採信了單方“估價”,卻沒有適當地考慮作案人對被盜物的“價值預估”。石氏並不清楚展品的價值,在他決定把盜得的展品丟進垃圾箱時,並不出於毀滅“罪證”,而是因為相信展品一文不值。石氏最終沒有從被盜物中獲益。法院當以平衡裁量,適當考慮盜竊人對被盜物的“價值判斷”,因為這個“價值觀念”絕對影響了其犯罪實施狀態,就如以往有農民工在不知曉物品價值的前提下而偷摘了北京農科院用於實驗的葡萄,檢察機關也考慮到了當事人不知曉葡萄高額價值的情形而作出不起訴決定,其依據就是“假如知天價就會犯罪中止”之常情。總之,庭審之活動,外形于法律與事實,內形于常識與常理,不適當顧及常識,往往會降低法律實施的效果。(和靜鈞) (作者係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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