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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大盜”石柏魁一審被判刑十三年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2日 21: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海南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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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北京3月19日電 (記者涂銘)19日上午,備受關注的故宮失竊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嫌犯石柏魁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13000元。針對此前社會普遍關注的盜竊故宮展品是否應從重量刑、追回展品是否構成未遂、石柏魁是預謀作案還是臨時起意、被盜展品價值等四大焦點問題,法院在判決中都作出了回應。

  焦點一:盜竊故宮展品是否應從重量刑

  公訴機關認為,石柏魁潛入故宮盜竊,造成極其嚴重的社會影響。所竊9件展品雖6件歸還,但有的已破損,難以修復。在實施盜竊、逃跑過程中,導致故宮內建築物多處損傷,根據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應從重處罰。

  法院認同了公訴機關的意見。法院判決書中指出,石柏魁在故宮博物院內採用破壞性手段實施盜竊,致使3件展品至今無法找回,其行為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認定為刑法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幅度內量刑。

  焦點二:追回的5件展品是否構成犯罪未遂

  法院判決認為,石柏魁所盜的5件展品雖然遺棄在故宮博物院內,但遺棄地點或屬於故宮內的公共區域,或屬於不宜被人發現的地點,此5件展品是由於案發後的大規模搜尋及撿拾者的上交才得以起獲,展品的所有人或控制人對該5件展品已實際失去了控制,其所有權受到了根本侵害,所以並不存在未遂情節。

  焦點三:石柏魁是預謀作案還是臨時起意

  2月17日的庭審中,石柏魁當庭對自己偷盜故宮展品的動機翻供,表示自己只是因為躲雨臨時起意,看見展品好看才偷的。

  法院判決中表示,對於石柏魁所提其非預謀盜竊,是在故宮躲雨時臨時起意,自己法制觀念淡薄,沒有預想到如此嚴重後果,希望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解。判決同時指出,公訴機關並未指控石柏魁係預謀盜竊,鋻於石柏魁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石柏魁的上述辯解,法院酌情予以採納。

  焦點四:被盜展品的價值對石柏魁量刑影響

  故宮失竊案發後,故宮被盜9件展品的價值成了公眾關注的焦點。公訴人表示,失竊的9件展品此前的購買價格為165萬元,保險金額為41萬元,其中被石柏魁遺棄而丟失的3件展品投保金額為15萬元。此外,失竊物品具有不可複製性,價值極高。辯護人則認為,公訴方委託的評估機構並沒有給出相關展品真假的鑒定,並且投保的價值不等於文物的實際價值,不能作為量刑依據。

  法院判決認為,由於被盜展品的特殊性,價格評估機構未能就被盜展品的價值出具鑒定結論,但香港兩依藏博物館就被盜展品所投保險金額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但並非量刑的唯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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