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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形勢的變化,村級換屆選舉總體上是積極的,但在實際操作中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和矛盾。其一是合適人選難確定;其二是遺留問題難解決,宗族影響難消除;其三是“兩委”工作難協調與賄選行為難杜絕。(《學習時報》3月20日)
村級換屆選舉之所以出現上述這些問題,在筆者看來,最重要的原因就在於目前還沒有一部《村民委員會選舉法》,以致許多地方的村委會選舉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
有人可能會説,現在不是有一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嗎?但是,這是一部實體法,有關村委會選舉的只有6條500多字,過於簡略,可操作性不夠強,而且是在1998年頒佈的,在某些方面不適應現在農村形勢發展的要求。於是,在實踐中具體的操作辦法往往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
更重要的是,隨着農村民主選舉村民委員會實踐的不斷發展,這種各地“自掃門前雪”的做法,已經越來越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一方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難以解決有關問題;另一方面,各省的地方法規也有不一致之處甚至相互衝突的地方。長此以往,既不利於統一執行法律,也有損於法律的尊嚴。
保證村民選舉權利對於農村的政治穩定和經濟發展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現在的村委會選舉已經不是選不選的問題,而是怎麼選,怎麼選好,是在什麼規則下選好的問題。但是,由於沒有統一的《村民委員會選舉法》,現在農村村委會選舉存在大量問題,引發大量矛盾和爭端,不利於農村的政治穩定和經濟發展。
依法確立選舉制度,是人民實現民主權利最堅實的制度保障。近日,溫家寶總理在廣東省考察時就指出,做好村委會直選,最基本的是要有嚴格的法律法規和健全的制度,同時要有公開、公正和透明的程序。因此,我們亟須出臺一部《村民委員會選舉法》,以完善的法律來保證農民的民主權利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