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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審團宜只評程序不評實體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3日 11: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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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廣東東莞中院組織社會人士成立的“聽審團”首次亮相,旁聽案件開庭。庭後,聽審團對庭審及案件處理集體評議。據法院稱,庭審聽審制度不同於西方司法制度中的陪審團制度,意在提升法院司法能力、促進司法廉潔,這一新舉措屬全國首創。(見3月20日《工人日報》)

  儘管院方稱評議結果不作為判決根本性依據,仍有人擔心聽審團將干擾法院審判獨立。根據東莞中院的設計,聽審員在庭審後的集體評議,包括庭審程序、職業技能、司法素養等,也包括對案件的處理意見和建議。聽審團在擴大司法公開方面的創新意義顯而易見,但在筆者看來,聽審團的評議宜只評程序不評實體,這不僅符合司法公開的需要,也不違背法院獨立審判的要求。

  如今的庭審公開形式主要有群眾旁聽、媒體報道以及少數情況下的庭審直播,但這些形式通常是單向度的,即由法院向外展示庭審情況或實況,卻往往得不到及時理性的反饋,不利於問題的發現與改正。而東莞中院聽審制度下的評議則讓庭審和聽審變成一種有益互動,避免了以往“公開就是庭審展示”的弊端。

  然而,允許聽審團對案件實體發表意見,並將其提交合議庭,作為合議庭裁判該案件的重要參考,實為不妥。儘管東莞中院稱評議結果不作為判決根本性依據,但從實際操作程序來看,合議庭不可能對聽審團的評議意見視而不見,置若罔聞。特別是據法院負責人介紹,制度要求“合議庭須對聽審團提出的案件處理意見及時掌握、了解,在對案件合議時,應當審閱考慮聽審團的意見。案件作出裁判後,司法公開辦公室會向庭審聽審團成員發送一份裁判文書。對合議庭沒有採納聽審團意見的,我們會向聽審團進行解釋答疑”。這些要求足以讓法官受到影響,無法置身度外,不可能不影響裁決的獨立性。

  按照司法中立和審判獨立原則,法官在審判案件時應當最大限度地回避外界的意見和觀點,我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也明確規定,法官應當保持中立,避免受到新聞媒體和公眾輿論的不當影響。如今聽審團制度沒有法律依據,聽審團組成上也沒有體現回避原則,將其意見置於“重要地位”可能無法避免公眾對司法公正産生種種懷疑,因而賦予聽審團實體評議權不妥,我們應對其可能的後果有充足的預判。

熱詞:

  • 裁判文書
  • 合議庭
  • 團成員
  • 工人日報
  • 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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