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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必捨近求遠成立“聽審團”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2日 10: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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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廣東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社會人士成立的“聽審團”首次旁聽案件開庭。庭後,“聽審團”對庭審及案件處理集體評議,但評議結果不作為判決的根本性依據。法院稱,“聽審團”不是西方的“陪審團”,意在提升法院司法能力、司法公開,這一推行司法公開的舉措屬全國首創。(《新快報》3月19日)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聽審團”不同於西方的“陪審團”,其不享有對案件裁判的任何權利,只是案件合議庭在“合議”案件進而做出裁判時應當考慮“聽審團”意見;在案件做出裁判後,法院會向“聽審團”成員發送一份裁判文書,對合議庭沒有採納的意見進行釋疑。

  雖然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這項制度創新,稱為推行司法公開、提升司法能力和提高群眾司法認同感的重要舉措,但推行司法公開、提升司法能力的對象到底是誰?説是抽象的人民群眾沒錯,但抽象的人民群眾要具化為一個個有感知能力的個體。顯然,任何司法制度創新都應首先惠及案件當事人。

  任何一起案件,最需要法院解釋答疑的是當事人提出的一個個具體的訴訟主張,而不是理論上與案件八竿子打不著的“聽審團”成員。既然合議庭有精力對“聽審團”成員提出的未被採納的意見進行釋疑,何不把這樣的心思和精力更多地用在裁判文書的説理部分?只要案件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能充分表達自己的主張,其主張實際上就是對合議庭最好的“意見”,而且絕大多數情況下不會比“聽審團”提的更少,裁判文書的説理部分最需要對這些“辯論意見”一一給予釋疑。

  從這個意義上講,推行司法公開、提升司法能力,理論上應是“春江水暖鴨先知”,即每一個當事人對司法公開程度和司法能力的認同感是需要首先關注的。放著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提出的大量“辯論意見”不去好好釋疑,而是一味地推行所謂制度創新,先讓與案件並沒有利害關係的“聽審團”成員滿意起來,這豈不是捨近求遠?這樣也很容易本末倒置,淪為為了創新而創新。

  推行司法公開、提升司法能力,其實只需要從常識出發,按照司法的邏輯行事即可。司法之所以被稱為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不在於它有多大強制力──和立法權、行政權相比,司法權是暴力最小的權力,而是在司法裁判過程中,原被告可以充分地發表自己的“辯論意見”,法院也必鬚根據當事人的“辯論意見”和案件事實,通過系統的説理來做出判決。司法的權威來自而且只能來自“讓人有理可講,裁判以理服人”。

  與其大張旗鼓地搞“聽審團”式制度創新,不如讓“説理的陽光”普照每一起案件從庭審到判決的全過程。當下,公眾之所以對司法公開和司法能力提出質疑,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在審判過程中,原被告的意見得不到最充分表達,無法形成針鋒相對的辯論。同時,裁判文書“本院認為”的説理部分,多為簡單的三段論,缺少詳盡的推理論斷過程。如果司法過程都無法説服當事人,那説服再多“聽審團”成員這樣的“外人”,又有多大價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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