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限購産生的賣房糾紛怎麼辦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2日 12: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尹先生賣房給李先生,因限購政策原因未能辦理房屋過戶,尹先生將李先生和房地産經紀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騰退房屋並支付違約金。

  尹先生訴稱,2009年5月30日,他與李先生通過經紀公司簽訂了《北京市房屋買賣合同》及《關於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及居間服務合同》,約定將清河鎮危改一期小區的一套房屋出售給李先生,房屋總價款為70萬元。合同簽訂後,2009年6月9日他將房屋交付給李先生居住使用至今。李先生在合同簽訂當日支付定金2萬元,2009年6月10日支付購房款18萬元,2009年8月3日支付購房款5萬元,2011年1月16日支付購房款10萬元。

  2011年9月14日,尹先生的房屋所有權證下發後,他按合同約定配合李先生去相關部門辦理房屋過戶事宜,但李先生因限購政策無法辦理。

  伊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北京市房屋買賣合同》、尹先生與李先生及經紀公司簽訂的《關於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及居間服務合同》;要求李先生立即騰退房屋並支付該房屋使用費7.25萬元,並支付違約金21萬元。

  李先生辯稱,他購買房屋是在2009年5月,現在房屋的價值變化較大,解除合同會對他的利益造成侵害;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未能繼續履行不是他的原因,他已經積極履行了合同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他現在僅有一套住房,不具備騰退條件。尹先生主張的違約金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經紀公司辯稱,公司不同意尹先生的訴訟請求。首先,本案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不是居間合同糾紛,故在本案中不應解除居間合同;公司已經促成尹先生和李先生達成一致並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公司已經完全履行居間人的居間義務。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尹先生與李先生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和《關於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及居間服務合同》及雙方與經紀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居間服務合同》均係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均應為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均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經審查,李先生作為買受人雖不具備有關《通知》中規定的在京購房資格,但在該《通知》實施之前,李先生與尹先生已經就房屋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且李先生已按約向尹先生支付購房款並實際佔有使用房屋,故本案如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會導致尹先生與李先生之間利益明顯失衡,故對尹先生要求解除其與李先生及經紀公司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關於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及居間服務合同》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相應合同應當繼續履行,具體履行事宜雙方當事人可自行協商解決或另行訴訟。

  在此前提下,尹先生要求李先生騰退房屋及支付房屋使用費的訴訟請求,亦缺乏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亦不予支持。對於尹先生要求李先生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如前所述,李先生因住房限購政策無法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屬於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李先生在雙方合同履行過程中並未存在違約行為,不需承擔違約責任,故法院對尹先生的該項訴訟請求亦不予支持。最後,法院駁回了尹先生的訴請。王慧娜 陸金偉

熱詞:

  • 賣房
  • 房屋買賣合同
  • 房屋過戶
  • 通知
  • 合同目的
  • 法院
  • 2009年
  • 訴訟請求
  • 北京市房屋買賣合同
  • 房屋買賣合同居間服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