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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解讀故宮展品失竊案判決 稱量刑合理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1日 21: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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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上午, “5 8”故宮展品被盜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為石柏魁盜竊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13年。

  而本案備受關注的焦點是,石柏魁盜竊物品的真實價值一直沒有定論,最後法院拿到的只有被盜物品的投保價格,這個價格是否可以作為量刑的依據?庭後,該案的公訴人就此問題接受了媒體採訪,他認為法院量刑合理,盜竊物的價值不是盜竊案定罪量刑的唯一依據。

  記者:您能解釋一下,在這個案件中,沒有被盜物品的評估價格。法官量刑是如何考慮的?

  檢察官:在這個案件中,被盜物的投保數額也是量刑很重要的參考依據。投保數額不是他盜竊的真實數額。我作為公訴人再次強調,盜竊數額只是這個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和處以何種刑罰的重要依據和重要標準。但不是唯一依據和唯一標準。我國刑法第264條就明確規定,認定盜竊罪的定罪量刑,不僅要看盜竊的數額,還要看盜竊的其他情節。刑法264條説,“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此案就是“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這種情況。

  記者:法庭上,石柏魁否認他是有預謀,而是臨時起意,請問這個情節影響他的量刑嗎?

  檢察官:起訴書沒有指控他是預謀犯罪。他在公安機關多次供述有預謀,但是在檢察機提訊時翻供。是否是預謀盜竊,還需要看其他證據。起訴書上沒有説他預謀盜竊,法院判決與起訴書並不矛盾。此外,法院還認可了他主動坦白罪行的情節,也能看出,法院依法對其進行了公正的判決。

  記者:您認為此案是否暴露了故宮在安全保衛上的漏洞?

  檢察官:在案發之後,故宮的負責人也很坦誠地面對這個問題。在有關故宮綜合治理方面,我們檢察機關也提出了一個相關的建議。我相信故宮今後在安防方面會有很大改進。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或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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