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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司法救助立法進程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9日 19: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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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我國的司法救助工作主要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在民事和行政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二是對在刑事案件中,因被告人沒有賠償能力,致使生活遭受嚴重困難的被害人或其贍養、扶養的直系親屬的救助。

  我國的司法救助工作雖起步較晚,但全國各地勇於實踐,不斷大膽探索,使得許多處於弱勢地位的當事人的基本人權得到了保護,在一定程度了削減了社會矛盾,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對於司法救助的相關規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7月出臺並於2005年予以修訂的《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法律文件外,多見諸各地方制定的各類規範性文件或是一些不成文的規定。

  由於缺乏國家層面的統一立法,從司法救助工作開展的現狀來看,存在被救助主體和範圍不明確、救助方式單一、救助主體混亂、救助資金得不到充分保障等問題,甚至有些地方,法院及相關部門在實施司法救助的過程中,摻雜了迫於信訪壓力或是為了化解執行積案等因素,造成當救助的得不到救助、不當救助的得到救助等諸多的問題。

  建議加快司法救助立法,制定《司法救助條例》,通過立法明確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保障司法救助資金的來源。要規定各級政府應當把司法救助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在每年進行財政預算時,根據當地的社會發展狀況預算一定額度的司法救助資金。

  要規定各地應設立司法救助基金,資金來源除可以接受社會捐助外,還應規定從沒收犯罪人的犯罪所得、財産以及執行財産刑所獲金額提取一定比例資金納入司法救助基金。

  (二)明確司法救助機構。在現行體制下,建議除應當由人民法院繼續專門負責司法救助工作外,各地還應當設立司法救助工作委員會(為便於工作的開展與協調,在技術上可設在黨委政法委)。

  人民法院作為小額司法救助申請金的裁決機構,根據申請,在地方司法救助工作委員會授權的額度內負責小額司法救助金的決定。同時,還負責大額司法救助金申請的初審並根據審查情況報送地方司法救助委員會審批。地方司法救助委員會負責大額的司法救助申請金的審查和決定。

  (三)明確救助的對象及條件。細化需要救助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案件類型及當事人類別,比如對於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可明確規定一般只有暴力犯罪的被害人才能獲得司法救助,對於執行申請人的救助,可明確規定可申請救助的案件類型。

  要明確界定申請司法救助需要符合的條件。

  (四)明確救助程序。規定申請人需具備什麼證明文件可以向什麼機構提出申請及接受申請的單位的辦理流程、期間及作出決定和回復方式。

  (五)構建司法救助與其他社會救助方式的銜接機制。由於司法救助一般具有一次性並受額度限制等特性,對於已實施司法救助仍無法改善申請人難以為繼的基本生存狀態的,可通過銜接機制直接將這部分申請人納入低保、醫保等社會保障的範圍。

熱詞:

  • 刑事被害人
  • 立法進程
  • 司法救助條例
  •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 銜接機制
  • 醫保
  • 統一立法
  • 行政訴訟
  • 犯罪人
  •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