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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析刑訴法修改強化刑事被害人救濟有利社會和諧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2日 17: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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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近日對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草案對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進行了專門規定,將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産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納入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序的範圍。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序。對於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此前,我國刑訴法對自訴案件的和解已經作了規定。為給予被害人更充分的救濟,近年來無論是刑訴法理論界還是實務部門,均有將公訴案件也納入可和解範圍的呼聲。為此,《法制日報》記者專門就這一問題採訪了相關刑訴法專家。

  應給予被害人更多關注

  “我認為應當對被害人給予更多的關注,因為被害人直接遭受了犯罪人的侵害,在當事人當中是最值得同情的;另一方面,從保障人權的角度,也應該強化對被害人的救濟。”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永生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説。

  陳永生分析,強化刑訴法保障人權的功能,主要是傾向於對被告人的保護,但如果對被害人不多加以保護,會導致雙方失衡。如果雙方都能兼顧,比較符合民意,有利於減少在這方面改革的阻力。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研究所所長、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劉玫也認為,刑事被害人的保護理應在立法中受到更多的關注。

  “應在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中有選擇性地開放因為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精神損害賠償,例如性侵犯案件、侮辱誹謗案件、誣告陷害案件等;另外,應取消公訴轉自訴的相關規定,從10餘年來的司法實踐來看,這一設計沒有能夠達到救濟被害人權利的目的。”劉玫建議。

  “被害人在1996年刑訴法修改時被提升為當事人,但就公訴案件部分而言,被害人是有當事人之名而無當事人之實。因為被害人既不能起訴和上訴,也不能通過行使訴訟權利來有效維護合法權益。”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洪道德説,應在法律中對被害人給予更多的救濟。

  刑事和解不是以錢買刑

  對於如何強化對被害人保護的問題,陳永生認為,首先應提高破案率,盡可能多地偵破刑事案件,將犯罪人繩之以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這是對被害人最大的安慰。此外,還應對被害人在經濟上給予更多的賠償或補償。

  “通過制度設計,促使犯罪人更多、更充分地對被害人進行賠償。”陳永生建議。

  “此次將刑事和解制度放寬到部分公訴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對被害人的賠償。”陳永生介紹,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精神是通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談判,協調一致,在被告人及時地、充分地,甚至更多地給予被害人賠償的情況下,獲得被害人的諒解,法院在對被告人量刑時可以適度從寬。

  “只要有被害人的案件,都允許被害人與被告人和解,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允許通過和解而不追究刑事責任,可能判處三年以上的包括死刑案件,只要和解就從輕甚至減輕處罰。”洪道德認為,刑事和解適用範圍應再放寬。

  “有些公眾對這一制度不理解,認為這一做法是以錢買刑,但從客觀實際來看,如果在刑事責任方面不給予被告人任何好處的話,被告人肯定不會努力地賠償被害人;並且進行刑事和解對被告人的從寬只是適當的,比如本應判三年,積極賠償後判一年,這是可行的,對於保護被害人是有利的。”陳永生補充説。

  建立健全國家補償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固然能鼓勵被告人對被害人進行賠償,但前提條件是被告人有經濟能力,當被告人無力支付賠償時,僅靠刑事和解制度仍不能給予被害人充分的救濟。

  “除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外,還應建立國家補償制度。”陳永生説,當被害人無法從被告人身上獲得賠償,被害人又有生活困難時,國家應給予一定的補償。這一制度目前法院正在試行,但由於財政方面的原因,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但這一思路和方向是對的。

  “國家有關部門應該認識到這一問題的重要性,從財政中適當地增加撥款,建立起健全的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陳永生建議。

  洪道德也建議,重大案件受到嚴重侵害的被害人,無法從被告人一方獲得最低限度賠償的,應由國家進行必要的補償。(記者 李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