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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長見:刑訴法再修改中的人權保障問題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6日 09: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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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應認識到,刑事訴訟法中的人權保障並不僅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保障,還應是對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證人在內的所有訴訟參與人的人權保障。在加強犯罪嫌疑人權利保障同時,刑事訴訟法修改不應忽視或無視證人、被害人的權利保障問題。

    總體上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並沒有太多加強被害人權利保障的內容,特別是沒有賦予被害人以知情權、刑罰執行階段的參與權(即監外執行、減刑、假釋決定的參與權)、被害人獲得國家補償權等重要訴訟參與權。實際上,進一步加強對被害人的權利保障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同樣具有必要性、緊迫性,刑訴法修改應兼顧對被告人與被害人兩方的權利保障問題。而且,加強被害人的權利保障並不會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權利。實踐中,因被害人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引發的涉訴信訪活動高發的現實,凸顯出加強被害人權利保障(特別刑罰執行階段參與權、獲得國家補償權)同樣具有重要意義。

    應當説,我國刑事訴訟法1996年修改時充分體現了加強被害人權利保障的精神,把被害人的訴訟地位提升到了訴訟當事人的高度充分反映了立法機關對被害人權利保障問題的重視。只是,這種立法模式在刑事訴訟基本原理上的科學性、合理性存在疑問(由於被害人無獨立的上訴權和完整的刑事程序啟動權,被害人為當事人的規定也名不副實)。而且,由於對被害人特殊訴訟參與權之重要性認識不足,刑事訴訟法並未賦予被害人知情權、獲得司法機關保護的權利、刑罰執行階段參與權、獲得國家補償權等國際上普遍承認的訴訟參與權。立法上的不足使得司法實踐中被害人權利難以得到有效保障,不可避免地出現影響化解社會矛盾的因素(據有關統計,2004年到2006年,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受理的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訴案件中,屬於被害人申訴的比例均在30%以上,2006年這個比例達到37.38%)。以被害人獲得國家補償權為例,實踐中很多刑事犯罪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致死、致殘,家庭失去主要經濟來源,又無法獲得有效的賠償(實踐中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往往難以執行),境遇悲慘、生活困難,長期申訴上訪。無論是從更好地為被害人提供保護、幫助的角度考慮,還是從更有效地化解社會矛盾的角度出發,都迫切需要賦予被害人知情權、刑罰執行階段的參與權和獲得國家補償權等權利。

    加強被害人的權利保障是國際上近期刑事訴訟立法的發展趨勢,也是聯合國國際刑事司法準則和有關國際公約的要求。

    司法實踐的迫切需要及國際上的立法發展趨勢表明,加強被害人權利保障具有與加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保障同樣重要的意義。新的刑事訴訟法應當是在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之間取得完美平衡的刑事訴訟法,也應當是被告人權利保障與被害人權利保障共同進步的刑事訴訟法。

責任編輯: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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