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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前因車輛佔道糾紛 老漢二次索賠一審被駁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8日 23: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渤海早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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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網訊:兩年前,一位六旬老人與80後女司機因路口占道問題發生爭執,進而與女司機的丈夫發生撕扯,當晚經公安派出所調解達成協定。去年,老人又以“傷情加重”為由起訴索賠。日前,經紅橋區法院審理,由於原告不能證明傷情以及費用係被告造成,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請。

  2010年春,60多歲的市民王某騎自行車在紅旗路上行駛,遇一輛正在路口拐彎的小轎車。王某因佔道問題與女司機發生口角。當晚,王某與李某在附近公安派出所達成調解協議,李某一次性賠償王某各項損失費600元,雙方保證此後不追究對方責任。然而,2011年,王某又將李某告上法院索賠各項經濟損失12萬餘元。

  庭審中,王某訴稱,當時被告車輛拐彎時因嫌原告擋路而急剎車,同車女青年出言不遜。原告與之理論,被告對原告拳打腳踢。當天到派出所調解。原告見被告認錯,且自感傷情不重,就答應了其賠償600元的請求。不料原告回家後感覺傷情加重,次日到醫院檢查並派人通知派出所,後診斷出多處骨折、胸腔積液,心臟也出了問題。

  被告李某辯稱,原告傷情與被告無關。原告謾罵被告妻子,拉開車門將被告從車上拽下,被告才與原告撕扯,用拳頭打了原告胳膊幾下。被告妻子上前勸阻,原告就勢躺在地上抱住被告妻子小腿不放,被告無奈報警。民事糾紛由派出所調解,雙方再無任何爭議。原告未經公安機關驗傷,事發後自行去醫院檢查。原告當晚自行騎車到派出所,所述多處骨折與事實不符。被告是在接到訴狀後,才知道原告所發生的醫藥費用。

  法院查明,事發次日原告到醫院檢查,影像報告未發現明顯骨折。數日後,原告再次檢查發現骨折等傷情並住院治療,後經鑒定符合十級傷殘。

  法院認為,原被告發生糾紛後,已經公安派出所達成調解協議。被告當場履行給付義務,調解協議已生效。原告不能證明骨折傷情、住院治療等費用是被告行為造成的,原告主張被告賠償的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請。(記者馮琳通訊員溫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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