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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見收費站批文 司機狀告交通局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8日 05: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在線-華西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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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合川市民黃潤忠駕車經過廣安長安收費站時,因未看見四川省政府關於設立該收費站和收費期限的批文,就拒絕繳納通行費。後來由於急於趕路,只好支付12元通行費。

  2月底,黃一紙訴狀將廣安市交通運輸局推上廣安區法院,請求法院確認該局長安收費站收費違法,並判令其返還通行費12元。3月7日,廣安區法院正式立案審理此案。

  未看見批文拒付通行費

  2月19日,70歲的黃潤忠駕車從合川經武勝前往廣安辦事。在通過省道304線長安收費站(位於廣安市武勝縣境內)時,黃要求查看該收費站的相關批准文件。

  長安收費站出示了四川省物價局的收費許可證。黃潤忠看後説:“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沒有省級政府關於設立該收費站和收費期限的任何批文,收費站就不合法……光有省級部門的文件還不行,還得有省政府的批文。”但是收費站工作人員沒有向黃提供省政府的批文。於是黃拒絕繳納通行費。

  狀告交通局討要通行費

  黃潤忠拒絕繳納通行費,收費站工作人員就不許他過。由於急於趕路,又怕影響其他車輛通行,黃只好支付了12元通行費。

  此後,黃潤忠從網上查到,該收費站只有省發改委、交通廳、財政廳等部門的相關文件,沒有查到四川省政府的批文。2月底,黃潤忠一紙訴狀將廣安市交通運輸局推上廣安區法院。

  黃潤忠訴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之規定,公路收費站的設立、收費期限的確定必須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該局長安收費站未能提供相關的文件證明,故其收費行為違法,“請求法院確認該局長安收費站收費違法,並判令其返還通行費12元。”

  收費管理處:收費站合法

  “經審查,起訴符合受理條件,本院決定立案審理。”7日,黃潤忠接到廣安區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書。

  昨日,廣安市收費公路管理處處長鄭宏告訴華西都市報記者,長安收費站的手續肯定是齊備的,肯定有省政府的相關文件,該收費站係合法收費站。

  黃潤忠説,“如對方能拿出省政府的相關文件,官司輸了我也心甘情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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