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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線燒壞顧客衣服 店家該不該賠償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7日 14: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海口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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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3月14日訊(記者陳小毛)近日,一位消費者在海秀東路一家服裝專賣店選購服裝時,店內天花板上的電線突然脫落,將上衣燒得冒煙。但店家既不道歉,也不作任何賠償。店家的理由是,這名消費者只是在店裏挑選衣服,還未形成實際購買事實。消費者遂向省工商局12315投訴。

  大英工商所執法人員調查認為,該專賣店存在過失,應承擔相應侵權或違約責任。從侵權的角度看,消費者進入商場,目的就是為了購物,享有人身財産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而該專賣店作為經營者,未對天花板採取相應措施並進行警示和預防,最終導致電線掉下將消費者衣服燒壞,應承擔過失責任。

  執法人員認為,從違約的角度看,該案涉及先合同義務問題。儘管消費者尚未進行實質性的消費,但其進入該專賣店即表明了欲與專賣店訂立購買衣服合同的意向,應認定為締約一方當事人。專賣店作為經營者,其先合同義務包括謹慎地照顧顧客,採取積極措施,盡可能地保護顧客的人身及財産安全等。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二條有關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應承擔相應締約過失責任。經大英工商所依法調解,該專賣店最終賠償消費者衣服損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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