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轎車氣囊沒打開致死乘客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7日 09: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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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欄目郵箱:nanfangjizhe@163.com

  何先生駕車在廣州北二環高速公路行駛時,由於前方一輛大貨車車速低於最低限速,導致其追尾碰撞。車禍中,轎車駕駛室主氣囊爆出而副氣囊未能打開,何先生因得到爆出氣囊的保護而脫險,但副駕駛座乘客李某卻因沒有氣囊緩衝保護而當場死亡。為此事故,何先生賠償了死者家屬28萬元。

  2008年4月25日(發生事故兩個月前),廣州市民何先生在廣州長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了這輛知名品牌轎車。購買時,商家確認所有的車檢項目都已完成,可以安全使用。車禍氣囊沒打開造成乘客死亡,廠家是否應擔責?何先生質疑剛買了兩個月的汽車存在質量問題,將廣州長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和汽車廠家雙雙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8萬元。

  電路斷裂致副駕駛座氣囊失靈

  廣州市黃埔區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6月14日,原告何先生因忽視交通安全,未按規定與前方同車道的大貨車保持安全距離,由於大貨車以低於規定最低速度行駛,兩車追尾,致使坐在副駕駛位置沒有係安全帶的乘客李某當場死亡。該事故經交警認定何先生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大貨車司機承擔次責。

  汽車銷售商廣州長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對於起訴未作書面答辯,而汽車廠家則否認汽車安全性有質量問題。

  事故發生3個多星期後,汽車廠家曾派員前往事故車修理車間拍照取證,並做出鑒定認為:此次交通事故實際發生了兩次碰撞,首次碰撞因為沒有達到氣囊起爆的條件,車上的兩個安全氣囊都沒有起爆。第二次碰撞達到了起爆條件,但由於首次碰撞時副駕駛座的氣囊與主電路的連接線路斷裂,因此形成了主氣囊起爆而副氣囊沒有爆出的情況。

  被告廠家就此認為,車輛質量缺陷的舉證責任應在於原告;現有的證據無法證明車輛存在質量缺陷;車輛的安全氣囊在對乘客的保護中只是起輔助的作用,副駕駛座的乘客沒有繫上安全帶,這是導致其死亡的重要原因。

  原告舉證不能一審駁回起訴

  原告何先生向黃埔區法院提出鑒定申請,要求對安全氣囊系統進行質量鑒定。然而,由於法庭審理時,涉案車輛已經基本維修完畢,法院認為已不存在進行鑒定的條件。黃埔區法院一審判決認為:汽車氣囊係一種在萬一發生碰撞時座位安全帶的輔助保護裝置,其啟動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事故發生時原告未能保護現場,事故發生後便將車輛基本維修完畢,無法恢復事故發生時的狀況,導致無法對氣囊不能啟動的原因進行鑒定,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因此駁回原告的起訴。

  二審調解車主獲賠7萬

  一審宣判後,何先生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主持調解,原告、被告雙方自願達成了調解協議。本案的汽車廠家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人民幣7萬元。原告收到後不再就此案爭議的問題向銷售商和汽車廠商提出任何權利要求。

  廣東省法學會一位法學專家分析此案認為,汽車廠商和消費者相比具有專業知識和專業鑒定儀器,就理應承擔更多的舉證責任。既然在事故3周後廠商也去維修點對涉案車輛進行過調查鑒定,廠商應該“自證清白”,排除合理懷疑。按照廠家在一審中的説法,顯示其産品安全性能並非毫無瑕疵。由於消費者已經與商家達成了調解協議,涉案汽車也已經無法進行鑒定,故該車的産品質量問題目前無法判明。

熱詞:

  • 乘客
  • 排除合理懷疑
  • 轎車
  • 駕駛座
  • 汽車廠家
  • 致死
  • 大貨車
  • 車輛
  • 被告
  • 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