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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案追究”的關鍵在“違法”必究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7日 03: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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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論

  王琳(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3月12日,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高院院長張立勇就兩高工作報告發言時表示,建議建立錯案責任終身追究制度,進一步強化法官的責任意識,進一步提高案件審判質量,提升司法公信力。

  此前一天,最高法院王勝俊院長在工作報告中披露,去年一年“各級法院因貪污、賄賂、徇私枉法受到刑事追究的77人,同比下降了30.6%。”表面上看,好像是查處的腐敗法官數量少了。這背後,也可能與“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的制度性缺陷相關聯。

  張立勇院長對法官責任的強調,乃至對法官責任終身制的強調,雖是常識重述,卻又有其現實的需要。這裡的“現實”,就是大責化小,小責化了的怪現狀。其中的問題,又並非一個“責任終身制”所能解決。

  司法究責機制虛置或執行不力,與公眾的生活體驗和媒體觀察相吻合。近年來,佘祥林、聶樹斌、趙作海案等冤案時有可見。但真正依法追究了法官法律責任的,少之又少。最典型的例證是在佘祥林冤案大白之後,警方的刑訊逼供惡行曝光。在輿論的聚焦下,專案組迅速成立,數位當年負責佘案的偵查人員被調查。但就在糾錯專案組調查期間,當事者之一潘余均自殺身亡,並留下了一個大大的“冤”字。此後,佘案糾錯偃旗息鼓,再無聲息。

  佘祥林案的究責告訴我們,如果究責不依法進行,就會淪為用一個錯案來糾正另一個錯案,用一個新的違法來糾正前一個舊的違法。司法糾錯機制和司法究責機制的完善,看上去是在保障無辜蒙冤者的權利,實則也是在保障那些導致冤獄的司法官的合法權益。沒有制度對基本人權的保障,每個人都可能是潛在的冤獄苦主──警察和法官也不例外。

  對於究責領域的種種問題,張立勇院長開出的藥方是,“必須明確錯案追究的對象和重點、明確錯案責任追究的主體、明確責任追究程序,尤其要明確錯案責任追究終身制。”事實上,“錯案責任追究制”長期備受質疑,圍繞“錯案”、“責任”、“追究”這三個關鍵詞內涵外延一直爭議不休。在最高法院,這一制度已事實上被“違法審判責任追究”所替代。造成諸多分歧的根源在於,“錯案”一詞並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在習慣上,它僅僅是對一個案件判決結果所作的模糊的描述。同時,錯案責任追究所追究的不可能是“錯案”本身,只能是造成“錯案”的行為。用“違法審判責任追究”更準確,也更科學。

  司法究責難,並不在於沒有制度,也不在於沒有責任終身制的明確宣告。而在於,對所有違法行為的究責都應當納入法治的軌道。依某一個法院的內部規程,進行內部查處,這仍然是人治。依輿論的強烈要求而枉顧法律,以法外程序快速切割以期維護手持更高權柄者,這仍然是惡行。在權責一致的原則下,潘余均們理當有責必罰,更應罰當其罪。以正當程序來糾正和警示違法司法,這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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