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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不合格豆奶 獲利30元被罰1萬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6日 02: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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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家怒告廠家 法庭認為罰沒款應由廠家承擔

  本報訊 (記者王丹陽 通訊員城步仁、黃登魁)廣東正在開展“三打兩建”工作,對涉及欺行霸市、制假售假等行為進行嚴厲打擊。記者獲悉,肇慶市鼎湖區人民法院對一宗因食品飲料不合格導致責任糾紛的民事案件進行了宣判,被告肇慶某食品飲料公司因為賣出20箱不合格豆奶,被判向原告陳某賠償10030元。

  原告陳某為個體戶,在鼎湖區桂城街道辦經營了一間商店。2010年8月12日,原告從被告肇慶某食品飲料有限公司以12.50元/箱的價格,購進了30箱豆奶進行銷售。

  2010年9月25日,肇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鼎湖分局開展執法活動,執法人員對原告陳某經營的商店銷售的上述批次豆奶進行採樣抽檢,並於2010年9月25日送往肇慶市質量計量監督檢測所檢驗,于2010年10月18日檢驗完成。檢驗結果顯示,該批次豆奶檢驗樣品所檢驗項目中蛋白質、標簽標誌不符合QB/T2132-2008標準要求,判定該批次豆奶質量檢驗不合格。2011年2月15日,肇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鼎湖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原告陳某已售出被告肇慶某食品飲料有限公司生産的不合格批次豆奶20箱,共獲利30元。處罰如下: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0元,並罰款人民幣10000元,共罰沒款10030元。

  陳某認為,由於肇慶某食品飲料有限公司的産品不合格導致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自己作出行政處罰,為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於是將肇慶某食品飲料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承擔違約責任”的規定和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的規定,被告肇慶某食品飲料有限公司出售給原告陳某的豆奶不符合質量要求,因豆奶質量不合格造成原告陳某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予罰沒款10030元,該罰沒款應視為由於被告違約而造成原告陳某的損失,陳某有權要求肇慶某食品飲料有限公司承擔,於是依法作出了要求被告肇慶某食品飲料有限公司向原告陳某賠償的判決。

熱詞:

  • 陳某
  • 原告
  • 豆奶質量
  • 獲利
  • 食品飲料有限公司
  • 2010年
  • 出賣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罰沒款
  • 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