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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歲女白領命喪健身會所泳池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1日 18: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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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 陳瓊珂 通訊員 富心振)本是到健身會所游泳健身,可楊小姐下水僅十分鐘,便在泳池內不幸身亡。痛失愛女的楊小姐父母認為這家健身會所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將其訴至法院。近日,浦東新區法院一審判決上海某健身會所賠償死者父母經濟及精神損失34.1萬元。

  2010年11月21日晚7時30分,28歲的楊小姐拿著朋友的健身會員卡,前往浦東新區銀宵路上的一家知名健身會所游泳。“大概在7點40分左右,我看到她整個身體沒在水裏,雙臂張開,絲毫不動,我還以為她在悶水。”同在泳池內游泳的張小姐説,等她遊了一圈返回時,楊小姐仍保持站立姿勢不動。經提醒,現場的救生員陳某將楊小姐拖上岸邊,給她做了人工呼吸、心臟復蘇術,並撥打了120電話。7時49分,120急救車到達現場,楊小姐經搶救無效死亡。

  據楊小姐朋友説,楊小姐來自青海,在上海某名牌大學畢業後參加工作,事發前剛進入一家廣告公司工作。愛女突然死亡,令千里迢迢趕來上海的父母一時無法接受。儘管在派出所主持下,健身會所先已支付25萬元賠償款,但由於對具體賠償數額分歧較大,楊小姐的父母仍訴至法庭,認為被告疏于管理,救生員脫崗,沒有及時發現受害人溺水,導致延誤救治最佳期限,後又未正確施救,造成受害人死亡,因此要求被告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按規定,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積在250平方米以下的,應至少設置2個救生觀察臺,配備固定水上救生員2人。出事的游泳池面積為200平方米,會所也配備了兩名救生員,但事發時卻僅有1人在崗。救生員陳某當晚在派出所的筆錄中承認:“我7點多在上班,另一個同事去小便了,我正在巡崗,發現有一位女同志在水中情況不對,就拿救生桿把她救了上來。”

  被告健身會所認為,救治過程證明楊小姐不是溺水死亡。事發後,公安機關也確認死亡原因為猝死,所以健身會所認為自己並無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公安部門確認楊小姐為猝死,然而猝死僅是死亡的一種表面現象,由於沒有進行解剖屍檢,實際已無法查明死亡的真實病理原因。本案中,楊小姐的父母提起訴訟的理由是,被告在管理上存在明顯漏洞,存在過錯。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在管理和施救上有以下三方面過錯:其一,受害人進入被告場所游泳,被告沒有為其辦理相關證件或正常的許可手續(包括體檢)。因此在被告沒有檢查並確認受害人身體條件是否適宜游泳的情況下,由於被告在管理上的過錯,致使受害人處於不確定的危險之中,被告對事故的發生具有過錯。其二,楊小姐在游泳池發生異常情況時,被告僅有一名救生員在場,違反了主管部門相關配備救生人員的規定,同樣具有管理上的過錯。其三,有證據表明在受害人出現異常情況下,被告工作人員沒有及時引起注意並採取相應措施,被告有未能及時發現險情和及時施救的過錯。綜上,法院對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承擔50%的賠償責任,依法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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