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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火災詐騙的風險與防範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5日 14: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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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討

  □余麗傑

  (上接3月6日本版同名文章)

  五、火災專家出具的個人鑒定意見不具有法律效力

  有時保險公司會委託火災專家對車輛著火原因進行鑒定,這在法律上與保險公司在企財險出險後委託技術專家出具個人意見是一樣的,火災專家出具的個人意見供保險公司內部分析火災原因是有用的,對外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就會以個人鑒定不具有國家規定的鑒定資格而判決保險公司敗訴。取得司法鑒定資格的個人不能承接案件更不能收取費用,必須以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義簽訂鑒定協議並開具發票,如果火災專家出具個人鑒定意見並附上他個人的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複印件,這是嚴重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因此,保險公司委託火災專家進行鑒定應慎之又慎。

  六、鑒定程序和保險雙方共同委託在訴訟中越來越重要

  司法鑒定也像打官司一樣有程序,法院僅以鑒定程序違法而不看內容正不正確就全盤否定鑒定文書的案例也不在少數,鑒定機構應當按照鑒定程序進行鑒定。鑒定程序包括委託、受理、檢驗、審核、簽字、蓋章、簽發,缺一不可,程序錯誤而鑒定結論正確照樣敗訴。有保險公司先讓火災專家出個人鑒定意見,如果訴訟了再補司法鑒定書的做法就屬典型的程序錯誤,這也是單方委託,因程序錯誤敗訴實在是太虧了。

  法律並未明確規定當事人共同選擇的鑒定機構做出的鑒定結論司法機關就一定採信,也未規定單方選擇的司法機關就一定不採信,但在法院的實際斷案中,對當事人共同選擇的鑒定機構做出的鑒定結論法院的採信率大於單方選擇的,單方委託的鑒定極易被法院否定或重新委託鑒定。(未完待續 二)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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