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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車付“訂金”,後悔可討回(圖)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5日 03: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眾網-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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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3月12日訊(記者李寶然通訊員弓弘張玉玲)消費者來某在汽車銷售中心交了500元訂金,可是因為交通事故導致來某不適合開車,於是想要拿回訂金。該汽車銷售中心以所訂車輛已發貨為由拒絕退還,經市工商局工作人員調解,來某拿回了訂金200元,另外300元作為發貨車輛運輸費賠償給銷售中心。

  2010年9月份,消費者來某在莒縣西環路某汽車銷售中心交納500元訂金,其中訂金條上明確標明“訂金”二字。

  後來,由於來某出了交通事故導致不適合開車,於是他要求該銷售中心退還訂金,但銷售人員稱拒絕退還所交訂金。

  2011年3月15日,來某到日照市工商局12315申訴中心投訴。3月18日,莒縣工商局工作人員前去調解,莒縣該汽車銷售中心工作人員稱,來某訂購的車已到了銷售中心,因此需要賠償車輛運輸款300元。

  最後經過調解,雙方達成協定,莒縣該汽車銷售中心退還給來某車款訂金200元。

  日照市工商局提醒消費者,“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確概念,它既是履約的保證,又是一種支付,同時還是一種賠償,指一方當事人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向對方當事人給付的一定數量的款項。“定金”具有擔保作用和證明合同成立的作用。但“訂金”是指預付款,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

  “如果買方交付的是‘定金’,那麼買方違約則定金將被賣方沒收,賣方違約則必須向買方雙倍返還定金;如果買方交付的是‘訂金’,那麼不論哪一方反悔,賣方都只須原數退還訂金。”工商局工作人員提醒,消費者在與商家達成購車意向,應注意所交付的是“訂金”還是“定金”,如與商家約定“訂金”或“定金”應在收款單據上標明,以便日後維權所需。

  作者:李寶然弓弘張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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