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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打造“陽光”公租房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4日 13: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江網-江西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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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劉芝毅)記者近日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獲悉,從今年開始,我省將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三房合一”並軌建設,統一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為規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及分配等管理工作,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日前出臺《江西省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暫行辦法》,旨在打造“陽光”公租房,力解群眾住房難。

  在本地連續工作6個月以上即可申請

  根據《暫行辦法》,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業城鎮職工和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暫行辦法》要求申請人具有本地城鎮戶籍,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5平方米(含)以下;申請人無本地城鎮戶籍,來本地連續穩定工作6個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提供同期暫住證明,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地均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積15平方米(含)以下。每個申請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

  分配計劃向社會公佈

  《暫行辦法》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具備入住條件60天前應編制分配出租和運營管理方案,經批准後向社會公告。

  已通過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的家庭,應在規定時限內到指定地點進行意向登記。市、縣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格復核並將通過復核的家庭納入參加搖號名單。符合廉租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優先配租;申請家庭中有60周歲(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員、重度殘疾人員、優撫對象及退役軍人、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成年孤兒等家庭成員的,優先配租。

  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由雙方約定,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租賃合同期滿後承租人需要續租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向原申請所在地市、縣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復核,繼續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産權單位辦理續租手續;不符合條件的不能續租,承租家庭應當退出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原則上為同地段、同品質、同類型普通商品房市場租金的60%;廉租住房租金相當於同地段、同品質、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的10%。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和物業服務費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調整一次,物業服務費不高於本地普通商品房物業服務費的平均水平。

  符合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發放條件的家庭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享受相應額度的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家庭成員繳納了住房公積金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交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經復核,承租家庭繼續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由承租家庭推舉新的承租人與房屋産權單位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家庭無共同承租人的,租賃合同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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