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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工作關係不得超一年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4日 05: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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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3月11日訊 記者萬靜 利用勞動合同法中有關勞務派遣制度中的某些缺陷,採用勞務派遣方式招用員工,極大地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此,江西九江市總工會職工學校職工陸永蘭代表深有體會。

  她在調研中發現,目前的勞動派遣制度存在很多弊端和缺陷:勞務派遣公司強行剋扣勞動者的工資收入;勞務派遣工與用工單位正式員工普遍存在同工不同酬現象;勞務派遣工得不到正常的工資增長及晉級機會;濫用勞務派遣,有的企業勞務派遣工比例高達本企業員工的70%至80%,而經濟發達國家多控制在2%左右;勞動者遭受工傷時的責任承擔不明確;勞務派遣中勞動關係短期化,造成勞動者的就業不穩定以至影響社會穩定等。

  陸永蘭對《法制日報》記者坦言,如不對上述勞務派遣問題加以規範解決,有可能産生的另一個極端現象是,很多員工可能一輩子都處在勞務派遣狀態中。

  陸永蘭建議,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該規定過於籠統,“臨時”的時間並沒有予以限定;某些企業便利用了這一不明確的規定將臨時性工作崗位變成了長久性工作崗位。特別是在建築、機械、通訊、銀行、汽車等國有或非國有企業多存在這種情況。其中,有的企業長期採用該方式,有些企業在勞務派遣用工基礎上進行了一些調整,如規定某員工工作年限達到規定的年限後可以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有些企業規定員工達到一定的崗位級別時可以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等等。不管是採用哪種方式均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為此,陸永蘭認為應將勞動合同法中有關勞務派遣制度修改為:勞務派遣應當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且在同一用工單位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的,視為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用工單位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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