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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人權入憲”到“人權入法”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1日 14: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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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人權入憲”,引起了廣泛的關注。時隔8年,全國人大修改刑事訴訟法,再次明確“人權入法”,將“尊重和保護人權”明確寫入刑事訴訟法,使“人權入憲”得以深化和具體化。

  刑事訴訟制度關係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人權入法”既有利於更加充分體現我國司法制度的社會主義性質,也有利於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貫徹“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憲法原則。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人權法律制度,應該為尊重和保障人權、服務民生、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提供全面系統的法治保障。中國的憲法不僅明確規定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基本原則,還列舉規定了20多項基本權利和自由。中國的憲法性法律、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等法律門類,已經從不同角度不同層面對公民的政治權利、經濟權利、社會權利、文化權利等人權作了具體規定,從法律和制度上切實保證了公民享有廣泛真實普遍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現在,又將“尊重和保護人權”寫入刑事訴訟法,人權的法律保障就更堅實、更完善了。

  古人云:“立善法于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國,則一國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應該體現以人為本、立法為民的善法理念。在善法之治中,法治不是作為管制的手段,而是人民共同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目的,是任何人也無法拋棄的生活方法。無論在立法過程中還是在法律規範上,都堅持以人為本,尊重人民主體地位。“人權入法”,是善法之治的題中應有之義。

  法律已經成為並將繼續成為現代社會關係的主要調節器。法律以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和推動社會發展為己任,法是公平正義的代名詞,這就使得法治化同時也是一個確認和保障人權的過程,法治化總是以人權保障為中心的。

  “人權入法”,需要厘清何為“人權”。17、18世紀資産階級革命時期提出的“人權”概念,主要是用來反對封建神權、君權和貴族特權。“二戰”後《聯合國憲章》汲取了法西斯肆意踐踏人權的慘痛歷史教訓,強調人權保障,之後又發表了《世界人權宣言》,並制定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反映了世界的人權保障訴求,在保障人權方面發揮過重要歷史作用。半個世紀以來,隨著世界政治、經濟形勢的巨大變化,人權概念也在擴展,比如發展中國家的人權價值觀,就在繼續強調傳統人權保障的同時,更加關注生存權、發展權和環境權等。

  因此,只有全面確立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將民主、自由、人權、公平、正義、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公開性穩定性權威性和法不溯及既往、法無明文不為罪等,作為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培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人權入法”才能真正落實。

  “人權入法”,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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