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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人權以尊重人權為前提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1日 06: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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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關於公訴案件和解協議的規定,實際上是為當事人撫平創傷、使整個社會恢復和諧狀態提供了一種可能性,為當事人實現權利義務的交換提供了法律上的途徑。

  ■ 喬新生

  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改牽動了社會各界人士的神經,不同階層的人從不同的角度分析討論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改的內容。在筆者看來,其中尤為值得關注的是引入了公訴案件的和解程序,從而充分體現了對人權的尊重。

  眾所週知,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兩種訴訟案件:一種是自訴案件,一種是公訴案件。所謂公訴,就是由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公訴案件是不允許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換句話説,如果案件進入到公訴程序,那麼,即使被告人與受害人之間達成協定,檢察機關也不會允許。這樣的規則實際上是為當事人處分自己的權利人為地設置了法律障礙。刑事訴訟法修改草案中規定了公訴案件的和解內容,如果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侵犯人身權利、財産權利的案件,並不直接危害社會和公共利益,並且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允許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這樣的規定充分尊重了當事人自由選擇的權利,受害人可以根據自己的主觀感受,決定是否與被告人達成和解協議。如果雙方當事人達成協定並且不違反國家的法律,那麼司法機關將認可當事人達成的協議。

  這是尊重人權的具體表現。尊重人權首先要尊重公民的自主選擇權。在不違背自己主觀意願的前提下,與被告人達成和解協議,不僅可以節省大量的司法資源,而且可以營造和諧的社會關係。因此,世界各國的刑事訴訟法中都規定了和解協議的內容。我國此前的刑事訴訟法之所以沒有引入和解協議制度,根本原因是擔心這項制度在實施的過程中有可能會變形。針對和解制度可能産生的問題,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制定了一系列嚴格的限定條件,如要求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必須真誠悔過,被害人對其確實已經諒解,破壞的社會關係已經得到及時修復等。這些規定可將刑事訴訟法公訴程序的和解制度所可能産生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的限度。

  刑事訴訟法中公訴案件和解制度不是中國獨創,但是,在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中援引這一制度,充分説明國家立法機關對權利的理解更進一步。公民的權利來自於憲法和法律,是公民依法獲取某種利益的可能性。從立法的角度來説,權利是一種許可,從本質上來説,權利則是公民可能享有的利益。既然權利屬於公民,那麼公民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就可以自由地處分自己的權利。對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表示諒解,願意與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達成和解協議,是公民處分自己權利的重要表現形式。

  刑事訴訟法上一小步,反映出立法機關對權利本質認識的一大步。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關於公訴案件和解協議的規定,實際上是為當事人撫平創傷、使整個社會恢復和諧狀態提供了一種可能性,為當事人實現權利義務的交換提供了法律上的途徑。不排除這項制度在今後實施的過程中還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但只要充分尊重公民的選擇權,就一定能夠克服各種困難,把保護人權的基本原則落到實處。

  (作者係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廉政研究院教授)

熱詞:

  • 刑事訴訟法
  • 保護人權
  • 公訴案件
  • 和解協議
  •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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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嫌疑人
  • 修正案草案
  • 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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