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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銀行保安隊長合謀搶劫儲戶 法院判銀行賠錢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0日 23: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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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法院認為銀行未完全盡到安保責任,判其賠償1萬元

  銀行保安隊長與他人合謀,趁客戶進銀行存款時搶劫34萬餘元。案發後,警方抓獲5名疑犯,並分別判了刑,但仍有17萬元贓款未能追回。客戶遂以銀行安保不力為由,向銀行索賠。昨日,中山法院判決銀行應賠償1萬元。

  保安隊長合謀搶劫儲戶

  據介紹,2009年1月,中國郵政銀行中山某支行任保安隊長的王某發現飛鴻公司員工邱某幾乎每天都攜帶大量現金來辦理業務,遂與李某、庫某、呂某密謀實施搶劫,王某負責提供邱某行蹤,其他人負責踩點作案,庫某還從朱某處購得一支仿製92式手槍及子彈5發,讓呂某搶劫時備用。同年3月4日,飛鴻公司員工邱某與同事到該支行存款,兩人走進銀行連接營業廳的走廊時,在一旁伺機作案的呂某持槍搶劫其裝有34萬多元現金和存摺的旅行袋,並朝天花板開槍恐嚇二人,從而趁機搶走旅行袋,出門坐上庫某的摩托車逃離現場。案發後,5名疑犯先後被公安機關抓獲,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被告庫某、呂某、李某、王某犯搶劫罪,被告朱某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被分別判刑。公安機關共為飛鴻公司追回贓款166200元。

  此後,飛鴻公司認為銀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未能追回的17.73萬元及相關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將銀行告上法庭。

  由於立案時的案由為財産損害賠償糾紛,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追加王某等上述五人為該案的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在訴訟中,原告飛鴻公司明確其主張的係合同之訴,且只要求中國郵政銀行某支行承擔因沒有盡到安全保障及保密義務的合同責任,因此法院書面通知5人退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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