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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銀行保安隊長合謀搶劫儲戶 法院判銀行賠錢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0日 10: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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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法院認為銀行未完全盡到安保責任,判其賠償1萬元

  銀行保安隊長與他人合謀,趁客戶進銀行存款時搶劫34萬餘元。案發後,警方抓獲5名疑犯,並分別判了刑,但仍有17萬元贓款未能追回。客戶遂以銀行安保不力為由,向銀行索賠。昨日,中山法院判決銀行應賠償1萬元。

  保安隊長合謀搶劫儲戶

  據介紹,2009年1月,中國郵政銀行中山某支行任保安隊長的王某發現飛鴻公司員工邱某幾乎每天都攜帶大量現金來辦理業務,遂與李某、庫某、呂某密謀實施搶劫,王某負責提供邱某行蹤,其他人負責踩點作案,庫某還從朱某處購得一支仿製92式手槍及子彈5發,讓呂某搶劫時備用。同年3月4日,飛鴻公司員工邱某與同事到該支行存款,兩人走進銀行連接營業廳的走廊時,在一旁伺機作案的呂某持槍搶劫其裝有34萬多元現金和存摺的旅行袋,並朝天花板開槍恐嚇二人,從而趁機搶走旅行袋,出門坐上庫某的摩托車逃離現場。案發後,5名疑犯先後被公安機關抓獲,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被告庫某、呂某、李某、王某犯搶劫罪,被告朱某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被分別判刑。公安機關共為飛鴻公司追回贓款166200元。

  此後,飛鴻公司認為銀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未能追回的17.73萬元及相關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將銀行告上法庭。

  由於立案時的案由為財産損害賠償糾紛,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追加王某等上述五人為該案的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在訴訟中,原告飛鴻公司明確其主張的係合同之訴,且只要求中國郵政銀行某支行承擔因沒有盡到安全保障及保密義務的合同責任,因此法院書面通知5人退出訴訟。

  法院判銀行賠償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案發地點是該支行營業廳門口對開的走廊,雖然走廊不同於營業大廳,但該支行作為規模較大的銀行網點,服務對象經常攜帶大量現金出入,銀行的安全保障義務不能僅局限于其封閉的營業大廳內,因此,案發時的走廊也是該支行提供安全保障的範疇。

  雖然該支行已配備了視頻安防監控裝置,盡了部分安全保障義務,但是如果該支行的保安能進行巡視,或者事發時能及時反應並予以制止、幫助追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適當的預防、震懾犯罪的作用。但該支行的保安並無上述舉措,甚至有保安參與搶劫行動,因此,該支行未能完全履行其安全保障義務,應對飛鴻公司的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認為,考慮到該案是犯罪分子的違法行為造成了飛鴻公司受損,被告支行在整個事件中所應承擔的責任較小,且部分贓款已被追回。因此,法院酌定該支行承擔的賠償數額為10000元。又基於飛鴻公司選擇的是合同之訴,該支行應先向飛鴻公司賠償,後再向直接侵權人進行追償。

  昨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某支行賠償原告中山市飛鴻公司10000元。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會考慮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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