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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未盡安保義務 法院判銀行賠償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0日 02: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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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保安夥同他人搶劫客戶

  本報訊 (記者潘斌通訊員周祖龍、黃小玲)銀行保安見聚豐園米業員工每天攜帶大量現金到銀行辦理業務,夥同他人搶劫聚豐園米業員工343500元和存摺一本,後被公安機關抓獲,並追贓166200元。聚豐園米業以銀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將銀行告上了法庭。

  昨日,法院判決銀行賠償,但原告代理律師陳從虎昨晚透露,聚豐園一方認為判賠的數額太少,顯失公平,計劃上訴。

  保安密謀劫客戶

  2009年1月,中國郵政銀行某支行任保安隊長的王某發現聚豐園米業員工邱某幾乎每天攜帶大量現金到郵政銀行某支行辦理業務,就夥同同夥,成功搶劫公司員工343500元和存摺一本,後被公安機關抓獲,並追贓166200元。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被告庫某、呂某、李某、王某犯搶劫罪,被告朱某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被分別判刑。公安機關共為原告追贓166200元。

  賬戶主告銀行未盡安保義務

  但聚豐園米業以銀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未能追回的17.73萬元及相關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將銀行告上了法庭。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實際進入服務場所的任何人都應該是安全保障義務相對應的權利主體,包括消費者和其他潛在的消費者,對該支行所提其不應承擔責任的意見不予支持。

  是否盡安保義務成判決焦點

  法院認為本案關鍵在於該支行是否已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該案是因犯罪分子的違法行為造成聚豐園米業受損,該支行只承擔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相應的賠償責任,案發地點是營業大廳以外,該支行在整個事件所應承擔的責任較小,且部分贓款已被追回。昨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中山市聚豐園米業一萬元。但原告代理律師表示將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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